侯皖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13 10:33:4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811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皖镇,男,19879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人侯皖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5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14日被羁押),同年5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皖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皖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皖镇于2018514日凌晨,至常熟市东南街道香江路科科网吧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扒窃被害人李某放于裤子口袋内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红米NOTE3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侯皖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皖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侯皖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皖镇于2018514日凌晨,至常熟市东南街道香江路科科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际,扒窃被害人放于裤子口袋内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红米NOTE3手机1部。

2018年51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常熟市东南开发区小康菜市场常熟网咖内将被告人侯皖镇抓获,被告人侯皖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皖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发还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皖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侯皖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皖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皖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514日起至20187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耿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