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礼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13 10:18:3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758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礼泽,男,199079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人章礼泽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111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417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礼泽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铭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礼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礼泽于2017111223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小型面包车从常熟市古里镇金镶月饭店出发,经虞东公路、204国道,沿常熟市海虞镇周虞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高速涵洞西侧时,与停放在道路上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韩某受伤。被告人章礼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章礼泽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鉴定,被害人韩某之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章礼泽驾驶的苏E×××××小型面包车车损价格为人民币1884.75元。经认定,被告人章礼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章礼泽赔偿了被害人韩某的部分经济损失。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章礼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礼泽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礼泽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111223时许,被告人章礼泽饮酒后驾驶苏E×××××小型面包车从常熟市古里镇金镶月饭店出发,沿常熟市海虞镇周虞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高速涵洞西侧时,与韩某及停放在道路上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韩某受伤。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章礼泽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韩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经认定,苏E×××××汽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884.75元。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章礼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礼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章礼泽赔偿了被害人韩某的部分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礼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章某、鲍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截图,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礼泽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章礼泽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礼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已对被害人作了部分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章礼泽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礼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