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设脚手架摔落受伤 赔偿责任如何定?

2018-11-15 16:13:2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今天2016年5月31日,钱某在庞某处搭设脚手架并进行施工时不慎摔落受伤,送医治疗后花费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9万元。后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钱某将沈某、庞某诉至常熟法院。
  被告沈某辩称,从未承揽庞某处的工程,也没有雇佣钱某去施工,因此钱某摔伤及相关赔偿事宜,和自己无关。被告庞某辩称,家里的房屋装修油漆工程并没有包给沈某,钱某是自行施工,因当时自己不在施工现场并不知悉此事,因此钱某摔伤导致的各项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沈某在某镇开设油漆店从事油漆销售,同时也承揽装修油漆工程。沈某在承揽了油漆工程后,会雇佣钱某等人进行施工。庞某因房屋装修雇佣案外人严某进行油漆作业,按天计酬。2016年5月31日,钱某问案外人严某在什么地方干活,严某告知在庞某处干活。因庞某与沈某系翁婿关系,钱某以为庞某处的油漆工程系沈某承包,当天也前往庞某处进行施工,当时庞某并不在施工现场。钱某自行架起简易的脚手架站在上面进行墙皮磨砂作业时因脚手架不稳,钱某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最终,衡量当事人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比较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距离远近,法院判决庞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钱某自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钱某误以为庞某处的工程系发包给沈某施工,故前往施工。但钱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系沈某所承包,故沈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庞某虽未要求钱某前来施工,但钱某因认识错误确实在庞某处施工作业,为其提供劳务。现钱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庞某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转自常熟市人民法院公众号 朱文奎 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