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2018-11-06 17:26:2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1、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或实际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但守约方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其中一项来主张。另外,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除双倍返还定金外,对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结合司法实践,可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成本支出、房价上涨等因素确定实际损失。
  2、继续履行合同,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违约,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除外情形下,买方可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实务中,法院最终是否支持继续履行诉请主要会考虑以下几点:
  (1)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具体包括卖方是标的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标的房屋上不存在他项权(卖方能够涤清除外)、该房屋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包括查封等事项);
  (2)买方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
  (3)生效判决执行的可能性;
  (4)买方不放弃并积极主张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买方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同时,可以按照合同对迟延履行违约金之约定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