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1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19:22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11民初601

原告:丁某1,男,1990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显梅、吴晶,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女,198912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梅,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1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3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钱徐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显梅、吴晶,被告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双方凭票各自承担一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生有一子丁某2,××××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未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全部生活开支及财产购置均由原告父母支付。自2017年起,被告无故挑起事端,要与原告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被告于201711月底带其家属到原被告共同居所将主要家电、房产证及贵重物品一并取走,又于201826日将家中财物恶意损毁,原告及其父母、孩子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原被告矛盾越来越严重,完全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现已处于分居状态,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被告邱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婚后均建立了感情基础,尤其婚生子于××××年××月××日出生,家庭气氛融洽;婚后被告勤恳经营小店,承担了大量的家庭开支、还贷、照顾小孩等各项义务,尽到了婚姻中应尽的责任;即便是近期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出现了一些矛盾,但系正常的婚姻之间的小矛盾,感情未破裂,可以修复。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和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生育一子丁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2017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本次起诉起,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是法院准许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姻关系维持时间较长,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阶段双方虽因家庭事务出现矛盾冲突,但只要今后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1要求与被告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员  钱徐宁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