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

2018-11-03 15:31:3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说明:第四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拒不到庭如何处理的裁判指引。《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了无效婚姻案件不准许撤诉的规定,但原告撤诉不成时可能拒不到庭,在此情况下同样也不应按撤诉处理。[4]第二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因此此时当事人申请撤诉不受无效婚姻相关条文的限制,如登记时未达定婚龄,申请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