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明确工资标准,发生争议企业败诉!

2018-11-22 18:38:20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案例
  2007年1月,李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客服人员,合同约定:"按照李某所在岗位根据公司的薪酬规定确定工资标准"。入职后,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工资2000元。在职期间,李某提出由于要贷款买房,请公司出具收入证明,由于收入至少在3000元以上,才能申请到贷款,于是,在其央求下公司给李某出具了月工资为3000元的收入证明。
  李某之后于2007年8月2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从未拖欠过李某的工资, 因此不同意补发。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每月1000元标准补发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并支付公司违法导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庭审中,李某称其月工资为3000元,公司每月仅发放了2000元,并提供了该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上面写明李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
  公司称,该证明是应李某的要求为其贷款购房出具的证明,并非其真实收人。其实际工资应为2000元,已按月足额支付,并提供了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李某工资的工资支付记录,但上面没有李某的签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未约定工资的具体数额,仅约定 "按照李某所在岗位根据公司的薪酬规定确定工资标准",而该公司的薪酬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李某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公司提供的工资支付记录只能证明实际支付的工资数,而不能证明双方约定的应当支付的工资数,而且工资支付记录也没有李某本人的签字。因此,李某的月工资应当认定为3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某的全部申诉请求。

劳动合同未明确工资标准,发生争议企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