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遇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

2020-09-05 08:52:3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近日,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婚后有家暴行为,动不动就对原告拳打脚踢,还曾多次殴打原告家人。
  一次,被告酒后在家殴打原告,将原告头部打伤,原告报警,但念及夫妻感情,也考虑到对孩子的影响,原告表示对被告谅解。派出所遂仅作出对被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对被告进行拘留。后被告又出现家暴行为,原告忍无可忍,开始与被告分居。
  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酒后到原告娘家闹事,用砖头砸大门。原告的弟弟樊某出门阻止,被告用砖头砸樊某,将樊某砸的头破血流。但原告还是念及多年的夫妻感情,照顾到孩子们的感受,又一次与被告妥协,没有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派出所于2020年7月3日作出治安调解协议书,由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财产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到法院反映,被告又对原告进行威胁、恐吓。经该院依法释明,樊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以杨某某曾对其实施过暴力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其本人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为由,向该院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收到樊某某申请后,邢台经开区法院承办法官任永波、薛刚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当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杨某某对樊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暴力行为;禁止杨某某骚扰、跟踪、接触樊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杨某某接近樊某某的住所。
  在不到一小时内,法院便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发送到申请人樊某某手中,又立即将被申请人杨某某传唤到庭,当庭对杨某某进行了训诫,并向其送达了载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即表示悔过,请求法院对其家庭纠纷进行调解。
  事后,法院又将载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杨某某所在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进行了送达。派出所干警表示全力配合法院工作,并对人生保护令进行宣传。
  派出所一干警说,过去在处理离婚期间的治安案件时,按故意伤害未达到法定标准,又因当事人双方未解除夫妻关系,也不能按寻衅滋事处理。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有效保护家庭弱势一方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有效制止家暴违法行为,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承办法官表示,法院会积极与派出所进行沟通,确保人生保护令得到充分落实。
  在向村委会送裁定书时,村委会主任表示,多做被申请人思想工作,全力协助人民法院工作,筑起申请人人身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今年以来,邢台经开区法院注重在司法便民上下功夫,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化解纷平台作用,及时、高效、高质量地处理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有效遏制和预防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引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积极宣传人身保护令的有关知识,让更多的当事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及适用,并依法释明,依法从快、从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