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法律知识汇总

2018-12-23 16:06:02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合同诈骗法律知识汇总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
  二、合同诈骗形式
  (一)《刑法》第224条
  1、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三、主体方面
  本罪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是否以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不应成为区分个人合同诈骗与单位合同诈骗的标志。实践中,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还是单位合同诈骗。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量。对那些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实际犯罪谋取的利益归属直接责任人员的合同诈骗犯罪一律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1、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5、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6、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7、由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四、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会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判断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
  5、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表现。
  6、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五、量刑方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单位犯罪责任人员
  1、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