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官选程对证人调查,根据事实改判

2023-03-16 09:02:0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2014年4月1日,东昌府区柳园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到案外人聊城某钨业有限公司的征地款142万余元,并将该款项出借给经营资金困难的聊城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双方为此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间及利息。期间,物资公司仅偿还利息25万元。
  此后,针对剩余拖欠的本息,物资公司又分别出具借款协议、还款计划、承诺书,承诺按期还款,并由两名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表示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因借款发生时间久远,一审中,合作社未能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其他证据,以证明借款实际出借的事实,且一审中三名被告均未出庭接受调查,导致合作社一审败诉。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中院提出上诉。
  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承办法官刘丽珍调取一审卷宗仔细研判,并对物资公司已定居北京的法定代表人和两名因年龄较大不能出庭的保证人,采取线上调查和电话录音等方式核查事实。经综合研究后,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涉案相关借款协议、还款计划和承诺书等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鉴于合作社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两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能免除。
  最终,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有力维护了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聊城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锦旗既是对承办法官践行初心使命、司法为民的有力见证,也是对中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