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故意伤害罪最新量刑指导意见

2018-12-03 15:39:2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报复伤害他人的; 

7)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附则

1.本细则适用于上列十五种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说明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