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 奸 案 审查的四个关键

2019-05-12 06:38:4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检姐姐刑事实务3天前
  作者:检姐姐(“检姑娘讲故事”公号)
  强 奸案的审查关键之一:被害人的***
  虽然现实中男***被男***、女强 奸***的案例均有发生过,且不在少数,但现有国内法律语境下,男***不能成为强 奸罪的被害人。
  但这不代表可以随便强 奸男***,因为2015年刑修九对刑法强制猥亵妇女罪,进行了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亦即男***可以成为被猥亵的主体,所以强 奸男***虽然不构成强 奸罪,但可以构成猥亵犯罪。如果被强 奸的男***是儿童,则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被强 奸的男***因为被害人的行为受了伤,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虽然男***不能成为强 奸罪犯的被害人,但不代表强 奸犯罪的被害人只有女***。现实生活中还有身体里同时具有男***和女***双套基因的双***人以及曾经为男***后通过手术将自己改变为女***的变***人等。面对这样的特殊***别人员,如何审查认定强 奸犯罪呢?
  人民法院报曾刊登过这样一篇案例:
  1996年刘某甲捡拾抚养了新生婴儿刘某。刘某既有男强 奸强 奸官,也有女强 奸强 奸官,成长中长期以女***身份生活。强 奸后的刘某有明显的女***第一***征,未进行户籍登记。
  20133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打电话约前几天通过QQ聊天认识的“女孩”刘某一起吃烧烤,刘某与其男朋友石某某共赴约。饭后石某某先离开,刘某走时,二被告人尾随刘某至一公厕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轮流与刘某发生了***关系。
  案发后,刘某DNAAMEL基因座检测为X/Y(即男性),在此情况下,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强 奸行为是否既遂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最后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构成强 奸罪的既遂,理由就是被害人虽然为双性人,且基因表现为男性,但是其具有女性生理特征,具有女性强 奸***官,以女性身份生活,社会性别为女性,应当被认定为刑法上的妇女。
  此外,在审查性别时,行为人的性别也是考虑因素,一般情况下,强 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男性,但是女性、双性人,也可以构成强 奸罪。
  如前一阵子很火的“强 奸自己是否构成犯罪”的帖子,里面提到女主指使他人去实施强 奸,最后误打误撞强 奸了自己,从犯罪构成上看,这名女子是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强 奸犯罪,他人实施既遂,该女子也是强 奸既遂,只是没想到误打误撞强 奸到自己头上了,个人认为该情况属于对象错误,不影响强 奸犯罪构成,但在量刑上可以考虑特殊情况予以缓解。
  强 奸案的审查关键之二:双方年龄
  这里包括被害人的年龄也包括行为人的年龄
  对被害人年龄的审查,主要看是不是不满14周岁的强 奸,如果是,那么需要注意对强 奸的特殊保护,如不论强 奸是否自愿都算强 奸,不用实际插入,只要强 奸***进行接触就算强 奸既遂等。
  此时的审查重点就会放在行为人对被害人年龄的认知上。被害人是否告知过年龄,是否知道就读年级,从外表、身体发育、着装打扮等情况上能否判断等。
  而对行为人年龄的审查,主要看是不是处于14-16周岁之间。
  毕竟未满14周岁,处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即使实施了强 奸行为也无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16周岁之上,则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对所有犯罪负责。
  唯独14-16周岁之间的年纪,虽然刑法规定,强 奸属于八种法定重罪,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也应负刑事责任,但2013年的两高二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又明确指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强 奸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时候我们的审查的重点就会放在案发前双方的关系,认识的时间长短、性行为发生的次数,是否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等角度进行综合考虑。
  强 奸案的审查关键之三: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终于说到了强 奸案件审查的重头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除了少量“拖野地”而公然实施强 奸的案件,实务中,我们碰到的多数强 奸案件却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熟人作案有一个特点,往往处于封闭空间之中,现场除了当事人之外,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强 奸录像,有时候客观证据也很甚少,只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的确容易陷入两难。
  检姐姐曾碰到过这样一个案子:
  被害人是在洗脚店工作的小妹,她通过强 奸社交软件认识了行为人A,两人在APP上聊得火热。有一天晚上10点多,行为人A邀约被害人至其家中,被害人同意后自行打车前往A的家中。到家中后行为人让被害人去洗澡,被害人照做。后A进入房间,二人发生性行为。后行为人A离开,并叫朋友B进入房间,B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逃出并报警。
  对于B构成强 奸(未遂)没太大问题,这个案子审查的难点在于A是否构成强 奸,换句话说,被害人与A发生性行为时候是否自愿。
  到案后,被害人与A各执一词。
  A辩解称:被害人在社交网站认识,又是在洗脚店工作,深夜到自己家中,还愿意洗澡,行为就是默认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
  被害人则称:自己是抱着与A成为男女朋友的心态去见A,为的是与A加深彼此了解,深夜前往因为那是自己下班的时间,但从未想过第一次见面就发生性关系,自己洗过澡后见A进入房间,曾哭着祈求A让自己离开,但A并未应允,且自己虽然在洗脚店工作,但从未从事过性服务,不能以此作为判断其是否自愿的标准。
  在这个案件审查过程中,有承办人倾向于认同行为人的辩解,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在常识上的确有很深的性暗示成分,且在与A发生关系后,被害人未立即离开,而是在B进入房间后才逃出,证明被害人只是不想和B发生性行为,并不排斥与A发生性行为。
  但最终我们认定A构成强 奸犯罪,不仅是有行为人B的证言证明其进入房间时被害人独自在屋内哭泣,更重要的是,我们认为,被害人的职业、其在案发之前同意来A的家中,同意在A家中洗澡等行为均不能简单等同于被害人同意与A发生性行为。
  只要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提出明确且严肃的拒绝,但行为人听到拒绝后仍旧一意孤行,应当认定其构成强 奸。
  此外,被害人强 奸是否与强 奸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基于各自犯意同一地点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 奸等问题,也是我们日常办理强 奸中经常讨论、重点审查的问题,基于篇幅暂不展开。
  强 奸案的审查关键之四:强 奸行为是否完成
  除了上面提到的对强 奸实施强 奸,不需要插入,只要强 奸***进行接触就算强 奸既遂。其余情况还是要考虑在未成功插入的强 奸犯罪中,未完成形态如何判定。
  其中最难的是强 奸未遂和强 奸中止的区分。
  都说酒后乱性,但是实务中遇到的案例告诉我们,如果真的醉酒了,很可能“无法乱性”。
  曾遇到过一起案件,嫌疑人将烂醉的被害人带到酒店房间中后,脱下了被害人的内裤,但因为酒精作用,导致无法完成最终动作。
  在那起案件中,嫌疑人始终辩解自己是主动中止,辩称因为看到被害人熟睡的样子天真无辜而放弃了心中的邪念,但是最终我们认定其是犯罪未遂,因为他不仅将手指插入被害人体内,在脱被害人内裤时被害人进行过较为激烈的反抗,而提取到的物证——被害人被撕烂的内裤也足以证明这一搏斗的过程。故真实情况可能是行为人因为自身原因而无法既遂,其主动放弃犯罪的辩解并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