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六种情形适用“无逮捕必要”可以取保候审

2019-05-11 08:06:1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批捕案件质量,宁洱县检察院在批捕工作中改变以往“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的做法,转为注重对案件逮捕必要性的证明。实践中对以下六种情形的犯罪一般均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
  一、罪行较轻。对已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嫌疑人,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依法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如董某某涉嫌盗窃案,鉴于董某某所盗窃财物数额没有达到巨大范畴,犯罪情节较轻,最终对其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二、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虽然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也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如彭某某失火案,嫌疑人彭某某因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8.24公顷,涉嫌失火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嫌疑人系本地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其没有逮捕必要。
  三、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坚持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做到对未成年人少捕、慎捕。如在审查陶某某涉嫌盗窃案时,承办人综合分析,认为嫌疑人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偶犯,故对其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四、特定犯罪。主要针对过失犯罪、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不予羁押不致妨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者一般视为无逮捕必要。过失犯罪当中,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能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被害人同意对其从轻处理的,一般都不予批准逮捕。
  五、法定情节。犯罪后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通常也视为无逮捕必要。
  六、特殊情况。执法实践中对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适用逮捕措施。近年来,毒品类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怀孕妇女涉嫌犯罪的情形,对于此类案件,虽然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不适用逮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