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2019-04-21 07:32:1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作者:陆海烽
  【案情】
  2013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蓝某某与妻子李某在马山县古零镇自家吃晚饭时发生口角,被告人蓝某某在争执中进入到厨房里,拿出一把黑色的铁菜刀,随后走到李某旁将其推倒在地,用菜刀朝李某后颈部、后脑、右肩部、右手臂连砍数刀,导致李某身体多处流血并昏迷。经马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头部、右肩部、右上臂软组织裂伤伴颅骨、右肱骨骨折,该损伤目前已构成轻伤。
  【分歧】
  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在吃晚饭时与被告人发生口角,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及时控制自己的情绪,阻止事态恶化。但是本案被害人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争执行为直接导致被告人蓝某某进入厨房拿作案工具,酿成本案发生,故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的行为虽具有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是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没有任何意义。
  【评析】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考虑被害人过错情节,从而决定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难度比较大。本案正是涉及刑法意义上被害人过错的认定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与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在认定标准上并不完全一样。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的过错虽然不能决定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但是却可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即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之一。关于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在在认定上,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应当具备以下第三个要件:1、被害人先行实施了不当行为。这里所谓行为的不当行,是指被害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善良风俗,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违背社会公德或者善良风俗的行为认定上不能以过高的标准来要求社会普通民众;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所保护的;3、先行不当行为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利益关联性,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足以引起被告人的报复行为;第二,时间关联性是指不当行为发生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间隔较短;4、被告人在当时情况下无法律期待可能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被告人在当时情况下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极大地降低,也就是说,被告人在当时情况下其期待可能性极大地降低。
  具体到本案,在案发前,被告人蓝某某与其妻子李某在家中吃晚饭时发生口角,然而,夫妻之间吵吵闹闹是很正常的。但是被告人采用极端方式解决问题,其用菜刀朝李某后颈部、后脑、右肩部、右手臂连砍数刀,导致李某身体多处流血并昏迷的行为明显反映了被告人意图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已经触发了刑法规定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且案发时被害人并没有恶意引发矛盾至矛盾达到不可遏制程度,故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