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新量刑指导意见

2018-12-03 15:44:2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6000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8)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实施下列掩饰、隐瞒行为之一的:

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1)犯罪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犯罪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前款第(4)、(5)项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超过50只的,每增加30只,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或者三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1)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且价值总额不满10万元,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不满10万元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前款第(4)、(5)项情形之一的,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5)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众利益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6000元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60% 

附则

1.本细则适用于上列十五种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说明

 

相关法条:

    1、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