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概述及法律法规汇总(2019年版)

2019-05-08 07:29:2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
  高利转贷罪是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三、高利转贷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
  本罪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主观上要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客观上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套取行为,以及转贷给他人时存在"高利"的情况。
  1.关于转贷牟利目的。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便已经存在转贷牟利的目的,若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然后取得贷款后将贷款转贷他人的,只是单纯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2.所谓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贷款。
  3.关于"高利"。根据高利转贷罪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系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因此,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不限于高利贷,二是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
  (二)高利转贷罪与彼罪
  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
  二者的区别如下:
  1.客体不同。高利转贷罪的客体为国家的信贷资金管理秩序。贷款诈骗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从高利转贷罪的条文表述可以看出,凡是以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这也就意味着,高利转贷罪中的手段行为并不必须具有欺骗性质。而贷款诈骗罪则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手段。
  3.犯罪主体方面不同。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贷款诈骗罪中,单位不属于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不同。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贷款诈骗罪则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均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高利转贷罪的行为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而骗取贷款罪中的行为表现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二者行为并无本质区别。行为对象也均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者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均具有非法使用的目的,但高利转贷罪是非法使用转贷牟利的目的。因此,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高利转贷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一般法条,而高利转贷罪为特殊法条。
  从二者在主观方面来看。高利转贷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且要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都不能构成犯罪。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主观方面,不能完全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且不要求有特定的目的。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