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的“买卖不破租赁”无效

2018-10-19 07:54:2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的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置的。在选择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和承租人的利益时需要考虑:第一,如果先抵押再出租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势必导致在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时候标的房屋的价值大打折扣,这会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第二,抵押权具有公示效力,承租人租赁有抵押权的房屋本身即有过错,甚至可能存在与出租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权利的情况。因此,通过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应当将此种情形作为"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