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辞职申请何时失效?

2018-09-24 13:56:1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于201221日到被申请人某酒店工作,担任客房部领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5131日止。2013527日,刘某以“个人原因”向酒店负责人提交辞职申请,酒店负责人告知其需等新的客房领班接任后,方可交接离开。2013811日酒店晨会时,酒店负责人通知刘某办理交接手续并离开酒店。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刘某的请求。法院认为刘某的辞职报告在预告期内酒店未批准,预告期后该报告失效,双方自预告期满后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酒店于811日通知刘某办理交接手续的行为属于解除新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提交的“个人原因”辞职报告,在提前预告期届满后是否继续有法律效力?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保护。但是,这一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同样也是一项义务,即如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预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重要目的是给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招聘新员工,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使其不至于因为劳动者的辞职影响其岗位工作的连续性,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否则,将会构成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行使预告解除权后,其预告期满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预告解除权即辞职报告是否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呢?用人单位如果通知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是否应当承担给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责任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后的什么时间,通知劳动者办理交接并离职比较恰当?
   
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是法院的观点),本案刘某于527日通知酒店“因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酒店通知其待有新员工接替其岗位后才能离开,而三十日期满时酒店并未以刘某的辞职报告为理由,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此自刘某提前通知满三十日之次日起,在刘某的“个人原因”消失的情况下,酒店一直同意其在岗位上工作,应当视为辞职报告已经失效,酒店在刘某提交辞职报告2个半月后的811日通知其并离开,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提前三十日提交辞职报告,行使的是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不管其“个人原因”是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都要应按照诚信原则,在履行不少于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后,应当实现其解除权,确保用人单位因其预告通知期间招聘员工适时上岗。就本案而言,刘某虽然按照酒店的要求在其提前通知期届满后,未及时行使解除权,而是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但并不能说明其权利丧失了。所以酒店在刘某预告解除权未丧失亦未撤销的情况下,通知其交接并离职,并不违法。

问题思考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其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试用期内为三天),在不存在签订保密协议需要履行脱密义务等特别约定情形下,三十日后的任何一日,劳动者都有权在不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如果劳动者在三十日提前通知期届满后一直不离职,其辞职报告是否一直有效呢?我们认为,根据一般民事法则,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做出的单方辞职要求,在其提交辞职申请后满一年不行使的,该辞职申请才能归于失效。劳动者如果在其预告解除期届满后,在用人单位接替其岗位的新员工已经到岗的情况下继续工作,且对辞职报告作出撤回的意思表示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后,已经付出了时间、精力甚至财力,招聘了新员工接替其岗位,如果劳动者在这种情形下撤回辞职申请,不但可能会导致新员工无岗工作,造成用人单位失信于新员工的窘境,甚至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劳动者的预告辞职申请一旦提交给用人单位后,即具有了不可撤销性,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其预告通知期届满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离职。如果在其预告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根据其招聘员工的情况要求其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是否允许其撤回辞职申请,未经协商并撤回的,其辞职申请依然有效,劳动者有权随时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通知其交接工作并离开工作岗位。

法律适用建议

对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作出该辞职报告在用人单位已经就其工作岗位发出招聘信息后不可撤销的规定,否则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对辞职报告的时效性规定为一年,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后的一年内一直不办理离职手续的,只要用人单位有了新员工,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其离职,如果不离职的,用人单位享有变更其岗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