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并拖延诉讼

2021-04-06 16:10:0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广西南宁一当事人妨害诉讼被罚5000元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虚假陈述妨害诉讼的行为罚款5000元。
  2019年12月1日,原告潘季明与被告潘桂富(均为化名)签署借条,载明被告借到原告现金31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2020年8月13日,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诉至兴宁区法院。庭审中,被告否认借条中签名、书写的身份证号码及指纹的真实性,并申请司法鉴定。在比对送达回证、庭审笔录等诉讼材料中被告的签名后,法庭多次向被告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被告在清楚法律后果后依然坚持进行笔迹鉴定。兴宁区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中被告的签名、书写的身份证号码及指纹真伪性进行笔迹鉴定。除其中指纹印油过重、纹线模糊等无法鉴定外,经鉴定借条中被告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为其本人所写。对此被告又陈述该借款为赌债,系其在醉酒情况下书写。法庭对被告陈述的案件事实进一步核实调查时,被告以证据已经灭失为由当庭提出相应调查取证的申请。
  兴宁区法院认为,被告在清楚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还坚持进行笔迹鉴定,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并非稳定及明确,对其陈述的事实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并不具备合理性。被告的一系列诉讼行为,明显具有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在法庭对被告陈述的案件事实进一步核实调查时,被告以证据已经灭失为由当庭提出相应调查取证的申请,其行为构成拖延诉讼。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据此,法院对被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被告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并主动交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