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证人问题研究

2018-09-27 07:12:3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庭审中询问证人程序未作详细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中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人询问程序,且必须首先经法庭同意。民事案件审判实务中,对证人的询问主要由法官承担并由法官掌控证人询问过程,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的发问行为受法官的控制,且须先经法庭许可才能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代理人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地位。基于此,很多律师同行并不太重视证人询问,甚至将自己的问题提交法官直接由法官询问证人。

笔者认为,对证人依法询问是律师在庭审举证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做好对证人的询问对争取庭审主动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效把握对证人的询问也是律师进行诉讼业务的基本技能之一。庭审程序中对己方的证人进行询问称为直接询问,对对方证人的询问称为交叉询问。现结合诉讼实践,笔者对民事案件庭审程序中证人询问环节应注意的问题和技巧谈以下几点粗浅认识。

一、直接询问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确定证人人选。如果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并非一人,律师需要对证人进行筛选,优先选择明晰案情、无亲属等利害关系、语言表达清晰、心理素质好的人出庭作证。

其次,律师一定不要怕麻烦,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律师必须告诉证人:讲实话、别紧张、别急、听明白再回答,不懂可以问、不要有评判、猜测等带主观情绪的陈述、简明扼要、陈述事实,语速放慢、声音稍微大点,要有礼貌等。否则,由着证人信马游缰,局面将不可收拾。我有个案件,对方的关键证人是个导游,讲起话来滔滔不绝,主动透露了证人和对方当事人是表兄弟关系。我抓住这一点,以证人与对方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不认可其证言的真实性。法庭采纳了我方观点。

2、告知证人到法庭出庭作证的流程,以缓解证人的紧张情绪。人的恐惧,源于未知。一旦他对将要发生的事情有了清晰的认识,并能预判后果与己无害,将最大限度消除证人的心理障碍,也有效防止证人因情绪波动而造成的不利影响。年前,我作为公司的律师,参加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等候法庭开门时,我坐在法庭门口玩手机,劳动者和他聘请的律师及证人在离我3米远处小声聊案情,隐约能听见。我窃喜。庭上,等对方主询问完成。我第一个问题就是“证人你是否在开庭前,和你方当事人再沟通案情?”证人及其对方律师均一愣,我有意无意地向对方证人晃动着手机,乘胜追击“你要想明白了再回答,作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时,对方律师反应过来,忙说“与案情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我看着法官坚持“法官,证人是否与当事人串通过案情,直接影响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请法庭要求证人如实陈述。”法官采纳了我的意见,向着证人不耐烦道“证人,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这没什么好考虑的。”对方证人怯怯地答“有”。好戏还没开场,就这样结束了!

3、开庭前一天,一定要再次向证人确定庭审时间、地点,以确保证人准时出庭。被证人放鸽子的律师,可不在少数。

最后、作为主询问律师至少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提前列好问题提纲,所有的问题都围绕争议焦点。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稳、准、狠的问题,既能让法官明白案件的核心事实真相,也避免让对方律师在交叉询问时钻到空子。

2、尽量使用开放式语言发问,拒绝诱导。律师应当是引导证人(不是诱导)有条不紊的阐明案件真相。而非玩文字游戏,诱导自己的证人进行倾向性的陈述。一定要明白,没有谁是傻子。对方律师不是,法官更不是。

3、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记忆有“首位效应”和“临近效应”的特点。因此,最关键的证言放在开头或结尾来进行。有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交叉询问应注意的问题和事项。

首先,要熟悉案情、熟悉案情、熟悉案情!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只有熟悉案情,才能第一时间分析、判断出对自己最有利的信息。笔者曾经代理的一个涉军案件,对方律师进行主询问时,其证人自称对我方情况及案件事实一清二楚,且曾经在部队工作,是整个事件的见证人。到了交叉询问环节,我问“证人你刚才说1983年至1994年在我处工作了近10年,然后去了旁边的兄弟部队。对吗?”对方证人非常肯定地说“对!”我又问“那在这期间,我军是否进行了名称变更?”对方证人特别肯定地说“没有,一直就叫XXXX。”很不幸,就在当天开庭前,我专门向我方当事人的上一级军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我军现在的XXXX名称正是在此期间更名而来的,且有上一级军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佐证。而这一证明,在开庭前我已经提供给法庭,只是没有给对方律师提供。

其次、拟订反询问提纲。作为对方的证人,其出庭的目的就是向法庭呈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甚至和律师事先拟订了问答提纲。作为反询问律师,就证人与对方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主询问阶段是否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证人的感知能力等可能动摇对方证言的切入点,制定反询问提纲,才能保证询问技巧的灵活应用。

最后,交叉询问的技巧及禁忌。

1、避实就虚,使用封闭式发问。作为反询问律师,证人不可能配合,甚至会故意设置障碍。反询问律师首先要缓解与证人的对立情绪,态度恭敬、语言温和,先从外围下手,在麻痹敌人的同时,出其不意。同时,要运用封闭式发问,掌握询问的主动权,要确保证人说的,都是你想让法官听到的。我曾经代理的一起物业劳动纠纷,对方证人是教育部退休的老干部。老干部疾恶如仇、一身正气。到了反询问阶段,我的第一个问题是“老人家您好,您说您是教育部退休的老领导,对吗?”老干部说“是啊,我哪年哪年退休的,退休后就在家含饴弄孙了。”好,我的第二个问题“您是怎么知道XX(对方当事人)是我们单位的人的呀?”老干部说“我是听别人说的。”再问“您是听谁说的呀?”老干部手朝对方当事人一指答“呐,对方当事人告诉他的。”好,目的达到!

2、反询问的原则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当律师无论采取任何手段都无法控制对方证人时,最好的办法闭嘴!不要因为你的询问,让对方证人重复陈述对其有利的事实,进而加深法官的印象。

3、反询问五大禁忌:不要搞刑事案件中审讯式垂直发问;不要想当然,问自己都不知道答案的问题;杀人不过头点地,点到而止;不要与证人当庭争辩,注意素质;不要进行诱导式发问,问了,人家也不会配合。

两年前,就与律师同行探讨过证人询问的技巧及注意事项,并一直学习、借鉴律师前辈的宝贵经验。因2016年涉证人询问的案件较多,早就想将案件承办过程中积累的一点粗疏经验、教训整理出来。因为懒惰,一直拖至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