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死亡,女婿起诉岳父母分遗产

2020-10-08 10:46:2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夫妻吵架本是家常事,可因夫妻吵架造成妻子失足从高楼坠下身亡的惨剧后又一纸诉状将岳父岳母告上法庭的事鲜有发生。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寻常的遗产纠纷案。
  2016年9月2日,原告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2020年2月23日,双方又发生争吵,王某以跳楼自杀为由威胁李某,李某未予理会,而王某失足从高楼坠下身亡。王某坠楼身亡后,其父母一直不认可其女儿系意外坠楼,认为是李某将王某推下楼致死,故一直不肯将女儿下葬,更不肯配合李某处理女儿遗产问题,经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将岳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死者王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原告李某与死者王某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产一套,总价款55.8万元,其中首付款11.8万元,按揭贷款44万元。对于首付款,李某主张是其向父母借款13.8万元支付的;王某的父母则主张是用他们给女儿的8万元支付的。截至2020年2月,李某与死者王某共归还银行贷款本息11.3万元,还欠银行贷款本息39.2万元。该房现已交付,没有装修入住。另查明,死者王某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合计1.92万元。王某生前购有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还查明,王某死亡后,李某和父母支付19.24万元为王某购买了墓地,支付1.26万元购买了骨灰盒和寿衣,两项花费共计20.5万元。另据王某父母陈述,死者王某的尸体存放费和安葬费大约还需要花费2万余元。经法院多番调解后,李某提出若房产归其所有,自愿承担王某1万元的安葬费,放弃对王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养老保险退费、住房公积金等的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配偶、父母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李某与王某购买房产时已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首付款是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不能排除婚后归还了首付款的举债,该单元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该单元房地处邢台市,距王某父母的居住地较远,该房宜归李某所有。根据庭审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为了妥善处理案件,不造成鉴定费损失,法院酌定该单元房的现价为69万元,除去银行贷款剩余本息39.2万元,房屋实际价值为29.8万元,其中二分之一即14.9万元为原告个人所有,另14.9万元为王某的遗产。李某借其父母的钱支付了王某的墓地费、骨灰盒、寿衣费用共计20.5万元,这些费用已明显高于王某的遗产,为此王某父母还应当给付原告部分费用。
  此外,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要求在房产归其所有的情况下,自愿承担王某1万元的安葬费,放弃对王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养老保险退费、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的继承,该意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害王某父母的权益,予以支持。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按揭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二被告王某的父母安葬王某的费用1万元;王某父母负责安葬王某,负担除上述1万元以外的其他停尸费、安葬费,李某应配合安葬事宜;王某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及微信内资金、养老保险退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金或保险赔偿款归王某父母继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