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处理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018-10-06 10:33:3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很平常,我们有时候并没有在意他们之间的区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他们还是存在很大区别呢?
  首先说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从法律上讲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现实中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一些领域还是存在的,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往往不会与员工签订用人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其实用人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现实中,我们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最后就是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所以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纠纷,我们可以收集如下证据来证明:
  1.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者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发放的工作服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录用表”等招用记录。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日常考勤记录;5.与劳动者一起工作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法律上,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所以相应的是,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劳务关系没有特定的规定,可以一次性即时结清或者按照阶段批次性的完成劳务报酬的支付。劳务关系中,提供的是具体的劳动成果。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从以上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他们在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当事人权利义务、报酬、社会保障待遇、报酬支付的原则、报酬支付形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干预程度、适用法律、纠纷解决途径、法律保护时效等各方面都有很大差别,我们在实践中一定要准确分析定性二者的关系。
  (作者: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法院 师春雄 编辑:李春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