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身份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的借款到底由哪一方承担偿还责任

2018-10-14 10:33:5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款法律条文规定,以个人名义借款个人当然是偿还主体,但是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均可以举证所得款项是用于企业,如果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款式法律条文规定的实际上是举证责任的问题,以企业名义借款企业当然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同时规定如果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举证证明所借得的款项不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可能最终由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此举实际上对出借人有利,这样相当于多一个履行债务的主体。

  因此,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由谁承担偿还责任的简单记忆法:一、以谁的名义借款,谁首先是偿还的主体;二、是否存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关键看借款用途,借款主体和用款主体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就是单一的还款主体;借款主体和用款主体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应当是借款人和用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个人实施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实也属于职务行为,不过由于法律已直接规定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单位的,个人与单位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这种用职务行为辩解个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难以达到有效的抗辩。如果不想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借款时必须用单位的名义,千万不要用自己的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单位,这样即使是职务行为,自己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