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处置详解

2018-12-17 09:37:0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处置详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合同标的特殊、合同金额较大、履约周期较长、条款涉及面广等特点,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置比较复杂。
  一、合同效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绝对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经竣工或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工程的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视为有效及不作无效处理的合同:
  (1)施工或诉讼(仲裁)审理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2)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属有效合同;
  (3)肢解分包不一律按无效处理;
  (4)订立“阴阳”合同的,以“阳”合同即备案合同为确认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合同解除
  1、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承包人可行使解除权。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仍应按照被解除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进行,即除结算施工直接费用外,对各种间接费、利润及税金也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
  (2)损失赔偿
  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方应赔偿因此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主要有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停工的人工损失、工地管理费用的增加、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损失、合同解除后撤场引起的费用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指由于未能完成施工使施工单位蒙受的预期可得利润的损失。
  三、质量责任
  1、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指定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3)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施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
  (4)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的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推定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方具有上述过错,并不全然免除了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承包方在存在以下过错时,仍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A.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施工的;
  B.对发包方提供的甲供材(包括商品混凝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C.对发包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方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2、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不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未按照工程设计施工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了不合格的产品造成的质量问题。
  (3)在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保修的工程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
  承包方因工程质量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有权主张承包方承担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不合格工程实施拆除、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由此造成发包方的其他损失,如工期延误,仍可依法依约向承包方追讨。
  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可以申请鉴定。
  四、工期争议
  1、开工日期:
  (1)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2)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
  (3)实际开工日期
  确定施工合同纠纷开工日期的文件有: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令(开工报告)、会议纪要等等。出现开工日期争议主要原因根源是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与实际开工时间不一致。司法实践中,确定开工日期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依据,即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确定。
  2、竣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工期的合理性发生争议,可以申请鉴定。
  五、工程造价与工程款结算
  1、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目前,普遍采用的计价方式主要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等几种方式。
  固定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除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
  固定单价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地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实际造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可调价格是指价格可根据一定方式进行调整,包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调整因素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的增加。
  成本加酬金是指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材差、人工措施费、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工程计价的方式方法。如无约定,参照合同签订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
  2、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1)合同有效且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
  (2)合同有效但工程价款的结算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精神,如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仲裁)中就工程造价及结算的方式能协商一致,按当事人双方协商意见执行。如协商不成时,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3、无效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一般原则: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的结算,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
  (3)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如工程成本价之外的利润等,视为无效合同导致的损失,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4、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登记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私下协议称为黑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实质性内容主要是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期,具体包括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计价方法,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工程质量目标考核办法,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索赔方式等。
  5、以施工方竣工结算报价为准的结算:
  承包人以发包人逾期没有答复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报价结算工程款的,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
  (2)承包人及时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进行了有效签收;
  (4)发包人逾期没有答复。
  六、工程造价委托评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的结算,包括合同价款、材差调整、人工费措施费调整、工程量增减等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请求方,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
  七、承包方的垫资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约定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八、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
  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
  2、承包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合理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4、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
    (帕克白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