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配偶虽未签字,但还款仍认定为共同债务

2020-10-11 09:17:3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郑恩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两条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立法者的解释,夫妻作为平等的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有权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重要信息,在此前提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行使平等处理权,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处理权的应有之义。如此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及决定权,有利于保护“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除包括“共债共签”原则下的共同签字行为,还包括事后追认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
  对于借款协议中未有配偶一方签字,但却是通过配偶账户还款的行为,法院通常是如何认定呢?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苏民申6348号
  基本案情:
  1、借条:出具者为H,借条上有“汇龙车业”字样,但未有汇龙车业的印章;款项由出借人打入星星车件厂账户(星星车件厂系高莉负责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还款:借款发生于H、W夫妻关系存续期间,W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其之后向出借人出具了利息计算方式的材料、利息清单和对账清单,且通过W的银行账户向债权人归还了部分借款。
  法院认为:
  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签字配偶一方其后向出借人出具了利息计算方式的材料、利息清单和对账清单,且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债权人归还了部分借款,据此作出W与H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终8905、8906号
  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Q在《借条》上签名捺印担保,根据生活常理,其作为上诉人P的母亲不可能将向其亲戚借款给儿媳即原审被告Z去买房的事情不告知自己的独子上诉人P。故债权人主张两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上诉人P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案例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终3795号
  法院认为:
  关于夫妻责任问题,虽然所涉借款合同仅有被告L签名,但该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与其配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配偶K自2015年1月起多次偿还部分还款,结合债权人当庭提交的短信记录,应认定被告K已追认涉案债务,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结
  关于配偶未签字的借款,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是否有经过“事后追认”:
  若债权人未能在款项出借时让夫妻双方签字,可以事后要求未签字一方进行追认。追认的方式有多种,包括书面追认(在原有借条上补签字、出具还款承诺书、事后签订补充协议等)以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录音确认配偶知情并愿意共同还款)等多种法律认可的追认方式。
  二、将未签字配偶拉入借款行为中,证明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无明确的双方“共同签字”或未签字一方的“事后追认”,债权人可加强与未签字一方的“资金来往”及“沟通往来”,主动将其拉入借款行为中。可以要求签字一方提供未签字一方的银行账号,直接将借款交付于未签字一方并由未签字一方签收确认;与未签字一方进行对账、确认借款利息、借款等事宜等事项;由未签字一方直接向债权人还款并进行就债务进行微信沟通确认等。司法实践中,未签字一方实际收取借款或还款的行为被认定为存在借款合意的可能较大。
  三、法条中需要明确借款用途是“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需要,因此,需要证明符合以上的条件:
  债权人可以在借款之前应当问清借款用途是什么,并在借条/借款协议上予以书面确认,最好在借款中明确借款的用途为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所需。但债权人对用途的真实性进行举证对自己非常有利,尽量保留好相关证据。
  关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需要”的标准,法律并无明确的标准,可结合借款人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家庭人数、子女教育等多种因素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例如上面的案例中,借大额资金购置房产的情况,足以证明知情。关于“共同生产经营”这一方面,出借人可以关注借款人夫妻双方名下公司、股权以及实际经营的情况,积极主动获取夫妻双方均参与经营的证据,如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方式等获取证实未签字一方实际有参与经营或者知晓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
  因此,不能简单理解未签字配偶一方就需要承担责任,还需要看是否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及结合真实的情况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