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2018-09-26 09:44:3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一、典型案例
     小李经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到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保安,2005124日小李持介绍信到该公司面试上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7131该公司通知小李不用再来上班。

2007213,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并确立劳动关系、补办20051月至20071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20051月至20064月的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返还200612月季度奖人民币230元,返还年货人民币130元。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19日裁决某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李补办2005124日至20071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支付20051月至20064月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
     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诉请不同意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不同意为小李办理招、退工手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与小李无劳动关系,提供了下列证据:1、某大学城公司与某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2、某服务社于20075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主要为小李系该服务社派遣至某大学城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由该社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320052月至3月某服务社发放小李工资的工资签收单,该工资单为打印件,上方注明“某服务社劳务费”;42006年由某服务社通过银行发放小李工资的部分划款记录。

小李表示对某服务社不清楚,与该社无关系,对工资签收单无异议,但称其签收时并无“某服务社”的名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调查、质证,小李系与某服务社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某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小李曾在印有“某服务社劳务费”字样的工资单上签领工资,据此可推断小李对其与某服务社的劳动关系是明知的,小李所述其不知晓某服务社、与该社无任何关系的辩称,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小李间无劳动关系,小李要求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招、退工手续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依据,不予支持。
    小李不服法院判决,遂上诉至上海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2)用工单位应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3)用工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义务。

三、案例点评

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和公司的关系是不是事实劳动关系,这就涉及到劳务派遣的界定问题。本案中小李与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小李虽持有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信至该公司面试上岗,但其劳动报酬由某服务社发放,社会保险费亦由某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其缴纳,且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服务社之间所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均可确定小李系由某服务社录用后被派至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的,所以小李和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无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

四、操作提示

法院的最终判决也支持了这一点,通过本案值得用工单位注意的是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本案最终用工单位能够胜诉的关键在于用工单位提供了其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协议以及工资签收单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