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陷阱在此,不妨静心阅读

2019-10-08 09:05:3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可在实际生活中偏偏有这么些人,总要把你的善良拿来"透支",把你的金钱拿来"挥霍",借了钱就是没有打算还。因此,他们常常在借条上打主意,一字之差可能带来天壤之别。所以,不要认为你手上有借条,就一定能够把钱要回来。
  当然,也有出借人在借条上打主意的,这个时候借款人又得警醒了!

  注意,打这些借条的人,出借人需要当心!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要点提示】
  在借条各项信息之中,出借人或借款人的名字最为重要。有些借款人故意将出借人的名字写错,比如将"张忠祥"写成"张忠样",有些借款人则在自己的签字上做文章。在一般来讲,借条上需要写明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姓名后面最好加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号。但出借人在打借条时故意写错自己的名字,包括: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故意将自己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借款人否认接你的钱,或者不承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出借人就需要证明自己就是出借人,或者证明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案例呈现】
  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忠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忠祥"写成"张忠样"。张忠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忠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忠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忠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幸运的是,这次法院支持了张忠祥的主张,但张忠祥也因在审核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至少,他浪费了大把的时间、精力和感情。
  【律师提醒】
  打借条时,出借人一定要核对自己的名字是否有出入,千万不能有错别字。同时,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者请借款人把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另外,为了防止借款人用昵称或假名,签字时最好让借款人在姓名上按手印,因为按手印与签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自己借款,他人写条
  【要点提示】
  打借条时,借款人以上厕所或回去拿纸、找笔等理由脱落出借人的视线,很可能是出去找一个人代笔书写。如果你不熟悉借款人的笔迹,或者不经过严格审核,那就很可能让其蒙混过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那你就面临败诉的境地。
  【案例呈现】
  王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了现场。不久,王某返回,将借条交给张某。张某一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2万元交给王某。后来,张某向王某索款时,王某却不认账。张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但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的确不是王某所写。最终,张某败诉。
  【律师提醒】
  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如果不是当面书写的借条,一定要在你在场时当面签字,哪怕已经签名,那么也让他再签一遍,否则,欲哭无泪。
  3.代他人出具借据
  【要点提示】
  甲向乙借款,就由甲向乙出具借条,作为分别是甲、乙的好友的你,千万不要代甲向乙出具借条。否则,一旦甲不予还钱,那你作为打借条的人,脱不了干系。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谨慎为之。
  【案例呈现】
  他们张三与李四系好友,王五与李四系好友。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便介绍王五向张三借款。因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张三要求由李四代为出具借据,李四碍于情面同意了。后因王五未归还借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李四辩称其只是代王五出具借据,借款实际由王五使用。法院最终判决李四偿还借款。
  【律师提示】
  借款人是谁,就由谁向出借人打借条。即使你要代人书写借条,签字的地方也应该由借款人签字、盖章。
  4.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要点提示】
  打借条时,借款人以公司做账等为由,要求将借条拿去复印。返回之后,却故意拿复印件或扫描件给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此时大意一下,不予确认是否为原件。那么一旦打起官司来,你将欲哭无泪。
  【案例呈现】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拿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实是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5.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
  【要点提示】
  打借条时,借款人为了让出借人放心,特意找来一个担保人;出借人看到有担保人,而且担保人还是一个有钱有身份的人,就没有在意。但是,如果担保人只是在借条上签了一个字,而没有注明是"担保人"或担保事项,那么,即使到时候走上法庭,借款人没有钱还,也可能跟担保人一分钱关系也没有。
  【案例呈现】
  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最关键的是,张三也没有钱还……
  【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6.汉字有歧义,小心有陷阱
  【要点提示】
  中国文字,字义多样,尤其是多音字。甚至同样一句话,语气不同,其含义就千差万别。比如,"还欠款",是huan,还是hai?
  【案例呈现】
  李某借周某10万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于是要求周某把原来的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万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万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律师提醒】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汉字歧义无处不在。在写借条时,请仔细、反复阅读其中的内容,不留歧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7.以"收""取"代"借"
  【要点提示】
  出具借条,就一定要写成借条,所谓的"取条""收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并不能说明"借"的性质。尤其是你们经常有经济往来的,更无法说明"借"的性质。
  【案例呈现】
  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是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
  8.消字笔出具借条
  【要点提示】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你就是拿了一张白纸。
  【案例呈现】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5%。于是,在出具借据时,李某从自己兜里拿出一支笔,很爽快地写了借条,并交付给孙某。孙某见其爽快,也就没有在意细节,直接将借条收了起来。过了一段时间,孙某见李某没有还钱的意识,便拿出借条来看。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借条完全没有字迹,白纸一张……
  【律师提醒】
  打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笔,以防范类似风险。
  9.借款不写利息
  【要点提示】
  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就必须在借条上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哪怕是再熟悉不过的人,在"钱"面前都不再熟悉,唯有白纸黑字的证据才能说话。
  【案例呈现】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5%。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3万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却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同时,出借人如果有下面的情况,借款人又得小心了!
  1.打了借条未收到款
  【要点提示】
  借款人在打借条之前,一定要向出借人索要相应金额的款项。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等,总之,金额一定要足够。否则,一旦你打了借条之后,出借人不再给你款项,你将有苦难言。
  【案例呈现】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出具借据后,李四将6万元现金交付张三,称剩余4万元随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但随后李四未支付剩余4万元,张三因双方关系好并未在意。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6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10万元。
  【律师提醒】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借款人应待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本金后方可出具借条;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
  2.变造、篡改自书借条
  【要点提示】
  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且不在金额旁边留下可以添加文字的空白。
  【案例呈现】
  张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张三核对无误后在借条上签字。后李四持该借条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0000元,张三提出实际借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条内容,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支付李四借款本金50000元。
  【律师提醒】
  借条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尽量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
  3.砍头息的本金问题
  【要点提示】
  在借款的时候,如果出借人要预先扣除利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砍头息"时候,借款人一定要在借条上载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多少利息,实际拿到的金额是多少。否则,一旦诉至法院,吃亏的是你借款人。
  【案例呈现】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张三向李四出具了10万元的借据,而李四只交付张三9万元现金,剩余1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张三碍于情面未再坚持。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了9万元本金,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根据上述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据时应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4.前期借款本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要点提示】
  在前期借款不能及时归还的时候,借款人要求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条中应明确载明上述内容,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所载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无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张。
  【案例呈现】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张三无力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由张三续借一年,李四将张三之前出具的借据销毁,由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据,借款金额写为12.4万元,年利率为24%。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三抗辩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2.4万元系将此前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按照本金12.4万元还本付息。
  【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上述方式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础,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5.借款公私不分
  【要点提示】
  借款人究竟是公司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作为出借人一定要分清楚。如果借款人是公司,那么出借人就要求必须以公司的名义打借条,且款项打入公司账户;如果借款人仅仅是公司法人个人,那么出借人就要求其个人打借条,并将款项打到个人账户。
  【案例呈现】
  案例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张三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为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据加盖公司印章。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四得知上述情况后,将甲公司及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实际使用了借款,故驳回李四要求张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称用于公司周转,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张三以个人名义为李四出具借据,该款项亦转入张三个人账户。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李四将甲公司、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甲公司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张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项,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将该款项用于了甲公司的经营,故驳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其并不是公司本身。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却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出具借据的主体承担责任。出借人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
  不管你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只要你明白了借条"9+5",老婆再也不用担心你掉进借条陷阱了!不过,成都律师刘艳还是强调一下--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借钱需谨慎,欠条须严谨!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刘艳律师(留言有联系方式),从业十多年,办案上百起,同时编著《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本文综合整理于公众号民商事实务、刑事法库、成都律师刘艳等及网站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刘艳律师的专网)等平台,内容改动较大,仅供普法参考;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