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

2018-09-26 09:43:3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一、典型案例

某装饰公司于200710月在北京市承接了新楼装修项目,根据需要,该公司将该项目的部分工作委托给一包工队完成,并于2007 12月与包工队队长王某签订了项目承包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项目内容、质量保证、完工日期、协议总额等相关事项。

  2008115日,该包工队按协议进程规定,进行5号楼的楼层粉刷工作。工作期间,一名粉刷工出于好奇,将头探入该楼未封闭的电梯运行观察口向下观望,不幸被正在下行的电梯挫伤头部,包工队队长及几名工友立即将其送至附近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死者家属要求包工队队长连同装饰公司赔偿死者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及家属精神损失费共计60万元。

  包工队队长表示:包工队是由民工自由组织而成的,是“有活聚,没活散”的临时务工队,并不是具有法人资质的经济组织,不能算是用人单位。此事故是死者自己原因造成的,包工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装饰公司表示:装饰公司与包工队队长王某签订了承包协议,一切劳务费用款项直接支付给王某。死者是王某找来的,不是装饰公司员工,且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也由王某支付,只是在施工地发生伤亡事故,与装饰公司毫无关系,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仲裁结果

  装饰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直系亲属赔偿金17余万元,并且此后按月向死者父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包工队员工因工伤亡,赔偿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专家认为要判定本案死者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应从分析死者、包工队队长和装饰公司三者的相关法律关系入手。

  本案中,装饰公司与包工队队长于200712月签订了楼道粉刷承包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使装饰公司与包工队队长建立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

  该包工队队员均是队长王某为完成该项目专门招来的粉刷工,他们的工资由王某按月支付,粉刷工作完成,雇佣关系随即结束。由此,我们判定死者作为包工队中的一员,与包工队队长王某是被雇佣者和雇佣者的关系(临时雇佣关系)。

本案的队长王某作为承包方,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死者作为王某临时招用的粉刷工,在工程期内和工程地点,如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装饰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用工主体责任包括:签订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工伤保险责任、其他社会保险责任等。

  焦点二:死者家属能获得哪些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由于装饰公司未给死者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死者不能享受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工伤待遇,其应享受的法定工伤待遇应由装饰公司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领取补助金的计算方法,装饰公司应支付下列赔偿:

  1.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本案中,死者父母属于法定供养亲属且符合享受条件,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事故当天,死者被送至医院抢救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也应由装饰公司一并承担。

  最终,装饰公司应一次支付死者直系亲属赔偿金17余万元,并且此后每月向死者父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操作提示

  据相关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统计,从事房地产、建筑、家装等行业的劳动者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明显高于其他行业。这与此类行业的岗位特征、作业环境及劳动者的基本素质存在直接关系。房地产、建筑、家装这类行业都属于高危行业,其工作内容和作业环境的危险系数相对较高,再加上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水平较低,安全防范意识严重缺乏,导致了工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这对于多数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来说,无时无刻都在面临着高额赔偿。

  同时,纵观整个房地产、建筑、家装行业的用工管理现状,会发现很多问题。例如:企业与员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混乱;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权益无法保障;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多数用人单位面临高额赔偿;人员流动率高,企业难于管理;劳动争议多发,潜在集体争议隐患等等。

  因此,用人单位应着重做到这样两点:第一,理顺与劳动者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正如案例所述,目前此类行业的工程项目、业务模式大多采用发包和承包的方式,那么作为发包方就应当明确与包工队的关系,理顺与包工队员工的关系。特别是在包工队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当注意与包工队员工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第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承担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只有依法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才能合理地降低自己的法律成本和用工成本。本文案例对此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另外,用人单位还可以选择采用多种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加强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积极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工作环境;提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者的专业管理水平等措施,构建行业内部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