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长诉请胞弟承担赡养支出的50%无法律师依据被驳回

2021-03-30 10:34:0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袁友凤林维峰)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陈某寿诉请弟弟陈某福负担两人父亲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及死后的丧葬费等费用的50%,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寿的诉讼请求。
  陈某寿与陈某福系亲兄弟,父亲陈某某和母亲谢某共生育两男三女,陈某某生前系退休教师,早年间,陈某寿与陈某福在父母的主持下分家,约定父亲陈某某及陈某某的母亲随陈某寿一起生活,母亲谢某及两个妹妹与陈某福一起生活。大女儿在分家前已出嫁,两个小女儿在成年后也先后出嫁。
  近几年来,陈某某因年迈经常患病,并多次住院治疗,因随陈某寿一起生活,生病主要由陈某寿及家人负责护理;谢某也因年迈几次住院治疗,因与陈某福一起生活,生病期间主要由陈某福及家人负责护理。2020年2月,陈某某病故,主要由陈某寿负责操办了丧葬事宜。
  2020年5月,国家按政策给予陈某某的遗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抚恤金共计47810元。在领取上述遗属补助时,陈某寿认为,父亲陈某某生前与其一起生活,生前主要由其赡养,死后丧葬事宜也主要由其负责操办,故一次性遗属补助应全部归陈某寿所有。
  母亲谢某得不到半点遗属补助和抚恤金,陈某福不愿签字。陈某寿遂于202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福承担父亲陈某某历年来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的50%。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寿作为陈某某之子,具有赡养扶助陈某某的法定义务,从举证和出示的证据分析,无法证明陈某某的医疗费全部由陈某寿一人支付,也不能证明陈某福及其家人从未对陈某某进行赡养,即使真如陈某寿诉称,陈某某生病期间的医疗费及死亡后的丧葬费,已全部由陈某寿一人承担,陈某某生病期间的护理也全部由陈某寿一人承担,此举也是陈某寿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善举,更是陈某寿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但就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并未明确规定在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各子女应平均等额负担赡养费用,亦未明确赋予已经履行主要或全部赡养义务的子女享有向其他履行赡养义务较少或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追索费用的权利,何况赡养本身是一个较为抽象和内容较多的行为,不仅包括了赡养费的给付、还包括平时的照顾等,况且陈某福已承担了赡养母亲谢某的主要义务,从某种意义说,陈某福也算减轻了陈某寿赡养母亲谢某的义务。根据公平原则也应减轻陈某福赡养父陈某某的义务,故陈某寿诉请陈某福负担陈某某生前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及死后的丧葬费等费用的50%,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