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女主播后,能否反悔求要回,不能

2020-08-30 13:14:3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2019年6月,钱某在YY直播平台刷到了女主播小美,连续看了小美几天直播,钱某逐渐对小美产生了好感,加了“女神”的微信,为了表达自己的好感并吸引小美的注意,钱某开始疯狂的刷礼物、做任务。
  在钱某的不懈努力之下,两人私下聊天频繁起来。钱某每次用微信、支付宝转账或发红包的方式将钱转给小美,再由小美为钱某在YY平台注册的账户充值Y币,钱某凭借Y币在平台购买礼物,并在网络直播间送给小美。截止2019年7月30日,钱某共给小美支付了133997.4元。其中89416元,小美为钱某在YY平台购买虚拟货币,供钱某在平台消费并打赏给小美;剩余的44581.4元是钱某通过微信、支付宝以“520”“1314”等方式赠与给了小美。
  随后钱某多次示爱,小美总是无动于衷。钱某回想自己这一个多月的付出,只有在转款的时候小美才会有热情的回应,钱某开始后悔起来,希望小美归还这13万余元,但小美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拒绝返还。钱某诉至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YY平台是开放性的,任何浏览用户均可以观看直播间的内容,且不需要支付对价。钱某因观看小美的直播后,对其直播内容满意而向小美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同时该打赏行为没有对小美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同理钱某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以“520”“1314”等方式赠与44581.4元,形成了赠与法律关系。上述赠与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钱某主张其与被告小美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钱某提供了向小美转款133997.4元的证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转款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小美向钱某借款,原告钱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判决驳回原告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