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除被执行人为企业的且申请破产外,其他按先到先先偿

2018-10-20 18:09:1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以上规定也被视为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的基本法律依据。然而,常被法院和很多债权人忽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针对的只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并不针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也就是说,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对该企业申请破产程序,那么各债权人依然是根据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的,实行“先到先得”。

  当然,有一种情形例外。即: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按比例清偿。(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6条)。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并不一定是按比例清偿的。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一定要及时保全财产,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督促法院尽快采取执行措施,这样才能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