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付款义务人与接受货物非同一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付款义务人

2020-05-28 09:25:2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一、【案情】
  2010年4月,民营企业A贸易公司和B建筑公司签署了钢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A贸易公司向一工地提供钢材,由B建筑公司支付钢材款。之后,双方实际履行了钢材购销合同,但对货款结算存在争议。2015年5月,张某作为A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钢材送货单、对账单等材料,以A贸易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建设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款1432.6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2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建筑公司支付A贸易公司753万元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民营企业家被诉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无罪
  判决后,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张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公诉机关指控称,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B建筑公司钱款,构成诈骗。
  二、【争议焦点】
  1、罪与非罪的问题。张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为谋取不法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法院观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的数额系根据自持单据计算得出,并未恶意利用诉讼程序。其次,张某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提起民事诉讼并未虚构A贸易公司与B建筑公司存在货款争议的基础法律事实,且张某向法院提交自持的付款凭证,不属于刑法中的隐瞒真相手段。最后,张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市场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如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再审程序有效处理的,没有动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本案属于经济纠纷范畴,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判决张某无罪。
  四、【律师建议】
  1、为了避免潜藏的纷争,如果付款义务人与接受货物非同一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付款义务人,或者通过付款说明函或确认函的方式指明具体的付款义务人。
  2、实践中,如果在民事诉求中,要求赔偿的金高于实际应得金额,或者存在夸大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形,对于超出实际应得部分不会因此而构成虚假诉讼,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例体现的正是“刑法谦抑性”原则,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刑法追究,依法保护合法交易,保障良好安稳的营商环境。
  3、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可以通过民事、行政手段予以救济。
  4、对于案件的证据收集,一定要合法合规,不能存在伪造证据、编造证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