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

2018-10-19 07:47:0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善意取得制度必须同时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