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要求调整?

2018-10-19 12:42:4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实际损失;(2)现实履行及现实利益;(3)违约方的过错程度;(4)可期待利益;(5)公平公正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通常情况下,各级法院认定违约金综合上述各种因素,如果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就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违约金损失要求过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违约方刘某对原告张某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必须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刘某在法庭上只要求解除合同,并不要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进行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调整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即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主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