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合理的合同审查

2018-10-06 10:26:1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有没有完美的合同?如果有,是什么样子的?如果没有,为什么?面面俱到的合同是不是完美的?言简意赅的合同是完美的?我们在平时接触到的大部分合同,包括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合同,发现存在很多问题。但是,这并不影响完美合同的存在。个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双方接受合同的约束,实现合同目的,双方的利益得以实现,且实现成本在合同控制范围内,那么这样的一份合同就是完美的。而我们进行合同审查的目的也在于此,将合同趋近完美,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再戳上“完美合同”的印章。
  一、合同审查的原因
  合同之所以要进行审查,其实无非这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合同的覆盖面广。对于一个个人来讲,我们出去买个早餐,实质上是和早餐店、摊主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对于一家企业来讲,从企业最开始设立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到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合作协议、投资协议等等,我们可以发现,合同覆盖到了企业运行的方方面面。企业经营的见证和发展都可以从合同中体现出来。
  第二个原因,合同可能存在风险,合同不完美。如果合同不存在风险,那么我想我们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财力来对合同进行审查。而正是因为合同可能存在风险,所以我们为了达到合同目的、避免财产损失、避免责任追究、避免违法犯罪,所以我们需要对合同进行审查。
  二、合同原则的重新审视
  合同法中规定了几大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首先,合法性原则要求合同双方或者几方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不违背公共利益,不扰乱社会秩序。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对于合同条款中的不合法因素,我们是予以剔除还是选择性保留。这个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可以说,碰到这种情况,剔除不合法因素是原则,保留或者放任不合法因素的存在是例外。在后面我会详细分享一下这个问题。
  2、平等原则。我们所见的合同,在合同开始都会看到“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等类似的字样。合同最后能够签署,当然是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否则,合同就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了。但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法律拟制的平等。事实上,合同双方或者几方等级秩序天然存在,而且无法通过法律来改变。
  如果我们处于强势一方,那么我们必然有许多筹码可以用。通过谈判筹码的运用,不断探明并挤压弱势方的底线,其所追求的状态是在有吸引力的前提下让弱势方妥协到退无可退。如果处于弱势一方,则需要把握自己仍具有吸引力的交易的机会的前提下,在合同底线范围之上争取合同利益。
  3、诚信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们把诚信原则看作是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因为只要涉及到合同履行,都可以援用这一条。但是从我们司法中来看,法院执行为什么这么难?还不是诚信原则只停留在法律条文当中。因此,对于诚信原则,我们应当进行不诚信推定。推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当然,我们自己也可能不诚信。这个我们不回避。
  合同条款表示出的当事人的意思,不一定是或者不一定全部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甚至有可能,合同展示的内容与当事人要达到的合同目的有可能相去甚远。企业具有逐利性,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隐瞒交易标的的瑕疵等现象在合同事务中屡见不鲜。合同审查时对想对方的陈述、保证、交易标的的描述、履约方式、期限等须持怀疑态度。
  三、合同审查的视角
  1、风险点识别
  风险点是实现合同目的途中的“雷区”。“布雷”与扫雷的攻防转换都应围绕“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这一中心。“布雷”是主动为相对方设置风险点,目的是换取对方的妥协与让步,或迫使对方配合;“扫雷”是主动排除风险,扫清实现合同目的的障碍。风险点识别是合同审查的过程视角。
  按照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风险可以分为企业的风险和管理层的风险。企业的风险是指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引发的,由企业承担的风险,风险责任类型包括刑事(单位犯罪)、行政(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经济赔偿),其中侧重于财产性责任承担;管理层承担的风险是指因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给企业的意思机关或执行机关带来的风险,风险责任类型包括刑事、行政、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其中侧重于人身责任承担。
  按照风险能都被排除为标准,风险可以分为绝对风险、相对风险和零风险。绝对风险是指当然存在的合同风险,其不会因合同模式的变通或时间的流逝而得以修正或消除。绝对风险有企业面临的绝对风险和管理层面临的绝对风险。相对风险是指合同签订时,或者履约阶段客观潜在的风险,若企业控制措施得当,该风险可以被有效防范,始终处于“潜在”的状态,或随着合同的顺利履行风险因素消失,或因企业采取了变通手段而使风险因素消失。但若企业控制措施适当,或被企业主动引爆,潜在的风险则成为现实风险。
  2、争议预防
  《管子.七臣七主》言:“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定分止争由此而来。而在合同领域中,预防争议应为合同审查的目的视角。在实务中,预防争议的内涵包括两个,一是“不想争执”,二是“不敢争执”。不想争执是让相对方内心不愿意与企业发生争执而自然达到预防争议的目的,即通过合同审查不给相对方发生争执的机会,让其从心理上放起争执念头;不敢争执是从明示不理解过承担的角度预防争议发生,即通过合同审查,使相对方意识到如违反合同,将承担严重不利的法律后果因而不敢争执。
  四、合同审查的内涵
  合同审查的内涵,也就是内容,我们对合同进行审查的地方在哪里?
  在实践中,合同审查可以分为狭义的合同审查和广义的合同审查。狭义的合同审查,我们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查。广义的合同审查,我们指的是贯穿合同起草、谈判、履行、争议解决、管理的全过程。狭义的合同审查侧重防范合同的直接风险,即因合同签订、履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所排除的风险类别侧重于民事责任风险。而广义的合同审查旨在排除合同的直接风险和附加风险,针对的风险类别包括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民事责任风险、党风政纪风险和其他风险,针对的主体则包括企业、管理层以及合同的具体执行人员。
  现在比较多的合同审查还停留在狭义的合同审查上面,但是对于企业来讲,狭义的合同审查不完美。从企业的经营、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进行合同审查不只是单单保护这一笔交易,同时还要保护、甚至侧重保护企业管理层、企业员工、保护企业的整体发展。事实上面,企业的良好发展只有在保护管理层、保护员工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而狭义的合同审查会将几大部分相对割裂开来,不能全盘考虑,不能够全过程考虑,从而会导致漏网之鱼。合同中隐藏的风险未被识别、未被应对、未被解决,进而伤害到企业的发展。
  对于广义的合同审查,具体审查什么内容呢?
  1、审查合同与强行法是否冲突?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我们首先对合同审查,就要审查合同设定的形式、内容、目的是否与强行法的规定相冲突。如果存在冲突是否可以规避。如果不能够规避,那我们就需要评估冲突带来的法律后果与企业预期之间的差异,并评估企业是否能够接受这种后果。
  举个例子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果施工方没有资质、应该招标没有招标等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无效。对于施工方来讲,如果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我明知我和业主签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我们进行合同审查的时候,不会说与强行法冲突,不能签。相反,如果施工方能够将工程建设好,通过竣工验收,那么签就是了,不打紧。但是对于业主来说,这种事情就没法做。其中的利益权衡因为利益角度的问题均有所不同。所以,审查合同与强行法冲突这一点,应该评估冲突所带来的后果与利益。
  2、审查企业的防火墙规则
  我们所讲的防火墙规则,是指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保护。规范的对象是内部人员,其要求内部员工均应按照公司制度开展活动;同时,制度的设计也是保护管理层的一种方式,在经营活动中,只要管理层按公司规定的流程、程序作出决策,在具体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即使出现问题,公司承担了不利后果,管理层的责任也会被适当弱化。这一点,对于央企、国企来说是做得比较完善。之前我们参与市里面几个PPP项目的时候,合同签署前的签字意见就有一页,从经办人员到法律顾问到董事长,光名字就有十几个。
  3、具体合同模式及条款的安排
  合同审查应当依据企业的需求设计适当的合同模式、安排合同具体条款、构建相适应的权利义务体系。在没有法律或其他操作障碍的前提下,合同模式的设计首先应遵从企业的目的,做到合同模式反应的合同目的与企业真实的合同目的相统一。但在实务中,企业的合同目的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在所难免,合同模式的适当改变,有时可形成对法律的有效规避。
  4、控制履约过程
  履约控制包含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通过履约控制,确保履约行为不脱离企业事先设置的大方向,修正合同谈判及签订时存在的缺陷,应对履行中出现的新因素;二是有选择性的、有效地记录履约过程,所形成的资料要能作为证据使用。
  5、参与争议解决
  合同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而影响经济行为的因素,如商业环境、法律规定、企业心态等随时处于变化之中,合同争议的产生在所难免。而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估,确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的过程。
  6、管理合同档案
  合同档案的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发生纠纷后,合同本身就是重要证据;二是,合同档案既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记载,也是对企业管理层决策、执行过程的记载。档案承载的不仅是企业的发展过程,而且包括管理层功过是非的记录。
  五、合同审查的方法
  1、环节分解法
  环节分解法是以拟实现的合同目的为中心,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采取科学的方法对履约各个环节予以拆分分析。
  环节分解方式可采取按时间顺序、风险节点的分解方式。
  (1)按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分解,可明晰权利的享受与义务的承担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制约关系,明晰义务在未得以全面履行时可采取的对抗措施与相对应的法律后果,通过拟实现的合同目的来推导整体和局部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
  在合同法的规定里,有3种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风险环节节点分解法是将所签合同中已知的风险点及合同进入履约阶段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点进行梳理,并实现制定防范策略。首先,要确定风险的重要程度,哪些风险是致命性风险?哪些风险是非致命性风险?我们这里所说的致命风险,是指可能是合同目的落空的风险,非致命性风险是指能够实现合同主要目的,但在完整性上存有一定缺陷的风险。对于致命性风险,应当合理安排合同条款,设置严密的救济措施,确保在潜在风险演化为现实风险时能降低损失。同时,预判履约阶段可能出现的状况而有针对性地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对于非致命性风险,需要在确保不影响大局的情况下,灵活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2、诉讼倒置法
  诉讼倒置法,是指在审查合同时,我们模拟自身处于诉讼的双方,就所签合同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纠纷,虚拟诉讼过程,从裁判者的中立立场推导合同条款是否严密,是否可以作出与企业合同目的相悖的其他解释,能否得出对企业有利的唯一结论。
  诉讼倒置法的实质是应对最差情景的分析。我们假定相对方违约或者自己违约而引发诉讼后,企业和相对方会如何提出请求、站在自己的立场会如何解释合同条款的约定、审视合同中是否存有遗漏、如果有遗漏究竟对哪方不利、如对企业不利应如何修改措辞或填补、合同条款需何种证据支撑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意思。然后我们再站在中立立场,判断自己与相对方的说法哪个更应获得支持。
  3、扩展法
  扩展法是指我们在审查合同时不拘泥于合同本身的条款设置,不仅仅从规则制定的视角去分析企业面临的风险,就事论事的制定防范策略,而是应综合合同签订时的商业背景、社会环境、法律环境、交易对手的状态等因素,综合分析企业面临的及潜在的风险,并以此设置匹配的应对措施。
  (1)特定背景考量:社会环境、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
  (2)合同相对方分析:内在履约能力(准入资质、执行合同能力)、外在履约能力、重大人事变更对合同履行影响的考量、社会资源占有的考量、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