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法定退休年龄算不算劳动关系

2018-09-22 06:31:0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仲载不予受理、一审、二审均确认有劳动关系

案情:

美之怡物业公司注册成立于2011314日。王庆云至美之怡物业公司上班,双方最近一期合同签订时间为自2015121日起至20161130日,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王庆云从事保洁工作,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每月劳务费为1680元。2017324日,王庆云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美之怡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以王庆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王庆云于是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美之怡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时,王庆云陈述,其一直在美之国小区的物业公司上班,做保洁工作,物业公司换了好几家,后与美之怡物业公司每年均签一次合同,其不认识字,手上也没有合同,不知签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美之怡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其未享受退休金及养老保险金。

美之怡物业公司陈述,其公司成立后就一直为美之国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庆云在201112月份进入美之怡物业公司工作的,具体哪一天无法确定。因王庆云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双方签的是劳务合同,其公司未为王庆云缴纳过社保。因年限久远,现不能提供双方第一期签订的劳务合同。王庆云曾在2014年离职过,在201411月份又回公司上班,大约间隔过半年时间。对此,王庆云陈述,其未中途离职,曾因其公公过世向公司请假过一个月,其在2016619日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前工资每月约为1800元,工作时间为7点到16时,负责小区的楼梯地面保洁工作。受伤后,美之怡物业公司未为其垫付过医疗费。

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庆云与苏州市美之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31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苏州市美之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分析提示:

本案主要有在个方面的提示:

1、劳动仲载委以王庆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这一类的案件均由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仲裁前置程序仍然必须进行,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才受理。

2、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如果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已享受退休待遇,就只能按劳动关系处理,不享受劳动者待遇,只结算工钱。

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庆云入职美之怡物业公司工作时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丧失劳动能力及劳动者资格,因王庆云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美之怡物业公司亦未提供王庆云可以享受相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庆云、美之怡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退休待遇,那还要算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劳动者待遇。(具体可查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714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