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办理好民间借贷案件有着积极的时代意义

2019-11-24 10:10:1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2019年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共同公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引发社会热议。大白新闻专访四川省律师代表、成都市律师代表、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张洪律师,就《意见》中大家关注的热点疑点问题,做以解读。
  大白新闻:这些法律文件都有哪些针对点和工作指导作用?
  张洪:2019年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4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除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外,还有《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宣布正式施行。
  这四个文件分别对公职人员涉及黑恶的、放高利贷的、在网络上实施黑恶犯罪的案件,在办案时指导如何协调各地各部门获得更多破案线索,不断校正扫黑除恶的“精准度”。
  其中《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8条,明确规定了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意见》中提到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均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
  同时,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大白新闻:这些法规的推出,是否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一大背景有关?
  张洪: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
  一些人或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实施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
  一些不法分子在借款以外搞虚假“债务”,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还有的地方出现了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惯用的犯罪行为,影响十分恶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明确依法打击非法放货讨债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保护伞”。
  大白新闻:司法高层为何接连发布有关民间借贷和利率约束等方面的法律指导意见?
  张洪:今年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前,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针对“套路贷”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等各项重大战略决策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总结长期以来审判实践经验制定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
  《规定》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裁判依据,为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利率,为利息对于原本之比率,分为约定利率和法定利率。法定利率,是法律规定的借贷合同的固定利率,即法律所定之利率。在借贷合同对利率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但须给付利息的情况下,适用法定利率确定应当给付的利息。
  大白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约定;今年出台的《意见》再次强调36%年利率,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重要“分水岭”。那么强调这一借款年利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什么?
  张洪: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作为法定利率。但是,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法定利率,存在利率不稳定、利率偏高等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在借款利率方面不再使用“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而是直接采用借款本金的一定比例的方式计算利率,比如24%、36%。这样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有了明确、固定的计算范围,操作性较强。
  但是,实践中一些人借此敛财,变相收取高额利率,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在民间借贷领域出现了大量的涉黑涉恶案件发生,我国有关司法机关为了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规范民间借贷,很有必要对借款利率进行规范和约束,这也为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是否合法设定的红线,找到了评判依据,可以有效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为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大白新闻:目前办理好民间和集体借贷案件,有什么时代意义?
  张洪: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的侵犯财产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始出现并日益猖獗,政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违法犯罪逐渐形成了“套路贷”这一称谓。在一些地区,“套路贷”已逐步发展成为黑恶势力较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办理好民间和集体借贷案件,可以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大白新闻:你对依照现行法规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还有哪些建议?
  张洪:在办理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套路贷”等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时,一定要把好法律审查关,要严格区分合法与违法、违法与犯罪,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真正实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切莫一刀切,切莫盲目打击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能伤害正常的民间借贷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