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2018-09-24 13:53:2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于20131019日进入被申请人某建筑施工企业工作,20131022日,申请人在工作中不慎受伤。20131115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448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致残等级为捌级伤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均未能举证证明申请人工作岗位及其工资约定,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过工资或其他待遇。被申请人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参保的方式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申请人请求:裁决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系勤杂工,工资为100元每天。申请人一共工作3天时间即发生工伤,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1、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之主张予以支持,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仲裁委不予涉理;2、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一、关于工伤待遇问题。因申请人所受伤害已经行政部门认定并鉴定等级,故本委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否则应受到一定惩罚。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在工伤期间仍然具有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建立至解除之期间,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第二种观点认为,从立法本意来看,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来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仅仅三天时间,但用人单位要支付直至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的二倍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过于严苛,对于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将产生不良影响。本案中,申请人于20131019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于当月22日即发生工伤,其发生工伤时尚处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中,且自受伤起至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止,申请人均处于停工留薪期,未向被申请人实际提供劳动。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人是否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以及提供何种劳动亦处于不确定状态,双方事实上无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故对申请人之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本委经综合考虑研究,采取第二种观点,裁决对申请人之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