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与参考》关于知识产权类纠纷裁判规则48条(1)

2018-10-01 08:53:1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1.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权利存续期间,商标权利人不能对商标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若商标权利人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与非善意的第三人再次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商标权利人与非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
  二、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2.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七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29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一)著作权权属纠纷
  3.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六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81号)
  4.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
  5.作品的构成条件为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成果——陆道龙诉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
  6.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上传至互联网,构成对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而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要根据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韩寒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2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7.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的体育竞赛节目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未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扩展至网络环境时,不能超越立法时的权利边界对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的广播组织权作扩大性解释——北京我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4年第1辑(总第2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8.书信作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杨季康、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2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9.小说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电视剧剧本存在高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而存在的独创性。小说应为剧本的改编作品,小说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5年第2辑(总第2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10.书信作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杨季康、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2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二)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11.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董国华与黄争鸣、同济大学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2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三)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12.演绎权是在原作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的权利,这种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因加入后一创作者的创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内容发生了改动——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
  (四)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13.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六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80号)
  14.市场管理公司并不是“实际销售者”,也并不仅是提供经营场地的“房东”,而是一类特殊的综合性服务公司——秦智渊诉清远市江山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五)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5.通常,提供P2P技术的网络服务商不会直接实施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而是在客观上为网络用户传播侵权作品提供技术支持,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庄则栋、佐佐木敦子和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1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16.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苹果公司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艾思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6年第2辑(总第2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六)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齐良芷、齐良末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18.人民法院在确定特定历史时期所创作的动画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财产权归属时,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各项因素,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平衡——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
  (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9. Eng格式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理由是: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包含两部分:文件格式和文件中的数据——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48号)
  20.对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的情形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的,构成侵权——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49号)
  21.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
  22.软件买卖合同中,公司有权使用其购买的硬件以及内置的软件,或将软件进行指定安装一次,在合同没有其他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对软件进行复制和修改,无权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3年第2辑(总第2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七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30号)
  24.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46号)
  25.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58号)
  26.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六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82号)
  27. 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数额时,被告人辩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单行为但无证据的,不予采纳——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来源:201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六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87号)
  28.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
  29.对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应以该商品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其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产生,但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其国内知名度的参考因素——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
  30.被控侵权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应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株式会社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
  31.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苏州鼎盛食品公司不服苏州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
  32.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则会对相关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33.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共有人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张绍恒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34.商标具有地域性特点,即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在该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鳄鱼恤有限公司与青岛瑞田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3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害商标权,同时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能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2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6.买方通过买卖关系购得货物即取得其使用权,买方合法使用货物所产生的收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2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7.在行政调查终结后作出的撤案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快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3年第2辑(总第2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8.商标的实质在于指示商品的来源,使用不具有指示服务来源的标识并不必然构成侵害商标权;已为公众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陕西盛唐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3年第2辑(总第2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9.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与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3年第2辑(总第2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40.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中标注“经某某授权”等字样,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美世达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3年第2辑(总第2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41.被控侵权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其与权利人主张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且该种使用行为不具有识别功能,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这种攀附商标声誉的行为不能作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加以规制——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4年第1辑(总第2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42.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与迪尔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2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43.公司在登记时使用与在先成立的同行业的知名公司相似的名称,随后在宣传中又引用该知名公司宣传材料,该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知名公司的意图且有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因此,应当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2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44.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完全嵌入在自己未经注册的产品标识中,并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的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关联,应当被认定为商标近似侵权——苏州静冈刀具有限公司诉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45.在同一商品上标注被许可商标和自有商标的行为,使得同一商品出现两个商业来源,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两个商标所指向的商业来源具有同一性,从而损害被许可商标的识别功能——东阳市上蒋火腿厂与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5年第2辑(总第2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46.对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权利稳定的情况下,其因使用而形成的商誉以及在特定消费者中建立的信赖利益,仍应予保护,可以作为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丁祥景诉北京圣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5年第2辑(总第2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47.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人才对该域名具有标识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的,其商标专用权不能延及该域名——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6年第1辑(总第2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48.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综合考量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随着新技术出现,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拥有相近似注册商标的,未规范使用,跨入对方注册商标的领地,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现代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杨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法信干货小哥,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6年第2辑(总第2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