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资,谁决定劳动关系

2018-09-24 13:48:3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20055月,王某入职A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挂牌名称是A公司,公司发给王某一个有A公司名称但没有盖章的工作证,发给王某一本自己也在其中的A公司员工的通讯录,王某工作过程中的工作单也是A公司的名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帐发放。20061月,已怀孕3个多月的王某被A公司辞退,但A公司没有发给王某辞退通知书。因A公司没有给王某任何补偿,王某被迫向劳动信访部门投诉。信访过程中,A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称王某是B公司的员工,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资也是B公司支付。另称A公司拟收购B公司,但尚未办妥相关手续。

  王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一直认为是A公司的员工,并且所有证据都证明其是A公司员工,现因与A公司发生争议,A公司竟否认是其员工。后王某查社保缴纳情况和AB公司工商注册情况,得知其社保的确是B公司缴纳,工作地点也是B公司的注册地址,而不是A公司的注册地址。因工资是银行转帐发放,银行又不配合,王某一时无法查知工资是哪个公司发放。

  在未查明工资是哪个公司发放的情况下,王某根据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作地点也是B公司的注册地址,A公司又否认自己是其员工,自己所有的证据竟无一个有A公司的公章的情况,决定以B公司为被诉人申请仲裁。

  B公司收到王某的仲裁申诉书后,与A公司共同约王某调解。调解过程中,B公司称王某与其没有劳动关系,其只是受A公司的委托代办社保,工资还是由A公司发放。对此,A公司也认可,但没有达成调解结果。

  王某告A公司时,A公司称其是B公司的员工;当王某改告B公司时,B公司又称王某是A公司的员工。究竟王某与A公司还是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慎重起见,王某决定聘请律师代理,并追加A公司为共同被诉人,还到银行查知工资是A公司发放,即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资是A公司发放。

  王某入职时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也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王某与A公司、B公司三方调解过程中,B公司称王某是A公司员工,A公司也认可,现查知工资也是A公司发放,按理确认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没有问题,但仲裁开庭时,B公司竟主动承认王某是其员工,唯一证据是社保缴纳凭证。

  王某犯难了:天啊!我究竟是谁的员工?

  问题:究竟王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局裁决和法院判决,王某与B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1)依据劳动部政策、精神(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案中的证据"工资"排在"社保"前面,所以应当依照"证据"先后顺序裁决或判决劳动关系的主体,这似乎就是""公司.但是,同志们别忘了,该案中的工资是银行代发,没有出现王某签名的工资单,或者王某没有通过税务机关查找""公司的《工资凭证》(也许A公司《工资凭证》上根本没有王某的名字)。(2)在第一证据"工资"没有被完全证明是A公司还是B公司时,我们只有查证"社保"是哪个公司缴纳。这时,在仲裁阶段B公司突然改口说王某与其有劳动关系。"社保"证据的查证几乎太容易了,在郑州任何人凭借自己的身份号码便可以查询"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其实许多县级城市也可以查询了)。(3)在对以上两个证据的分析中,我们完全可以判B公司与王某有劳动。实际上,这也是仲裁(劳动局)、审判(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时经常遇到的情形。另,笔者在10几年的人事工作实践中,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说是五五花八门,与劳动局、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及重申、再审、申诉法院过招)。本人愿意将自己对"劳法"的研究以及实践共享给读者。联系方式:webdup@163.com

  岗位调动,可随意调薪吗

  D是某大型国有企业

  CD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BD的全资控股子公司,B公司与C公司均为独立法人。

  王某是B公司的员工。

  王某是B公司的员工,200132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截至20069月时止,王某在B公司的工龄为22年。

  20069月中,B公司以"帮忙"的名义将王某调到C公司工作,王某也根据B公司的临时安排于10月份到C公司上班。王某与B公司就该调动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

  200610月初,D是某大型国有企业就王某以及其他员工的调动事宜,出具了《人员划转批复》。

  200611月底,C公司向发其工资,王某发现其10月份工资无故降低,仅有往日工资的1/2。王某当即向B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200612月初,B公司答复王某,要求王某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实际上,B公司已经在200611月始,已经将王某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C公司,王某的工资也转由C公司发放。

  200612月中,C公司向王某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

  王某从未在B公司办理任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手续,也没有在C公司办理任何入职手续。

  20071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1、要求B公司补发200610月之后的工资差额XXXXX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XXXXX元。

  双方观点:

  公司方律师认为:

  B公司与C公司是D公司的绝对控股子公司,B公司将王某调动到C公司工作是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因此该调动是合法的。而且,B公司与C公司的工资组成是一致的,只是绩效工资数额发生变化,所以才有工资数额的差异。

  员工方律师认为:

  B公司与C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王某员工的调动表面上是主管部门的决定。但究其实质,是B公司并没有法定理由也没有与员工协商而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非是企业内部调动。B公司借临时调动之名,单方面变更王某的工作单位、降低工资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条规定,员工可以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问:您认为哪位律师的理由更具法律依据,您的根据是什么?

  索要加班工资,受时效限制吗

  A员工2004年入职东莞B厂。2004年起,A员工在B厂中长期超期加班,B厂均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1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20071B厂与A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B厂在合同中约定"甲方(B厂)从20071月起,按劳动法规定向乙方(A员工)支付加班费,对乙方于20071月前的加班费,甲方不予支付。"

  20074月,A员工与B厂发生劳动纠纷,A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要求B厂补足支付20054月至20074月的加班费。

  员工方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厂持续拖欠A员工的加班费,B员工的主张应该适用该规定,并可以追偿2年的加班费。故要求B厂足额支付A员工20054月至20074月的加班费。

  公司方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主张加班费的时候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B厂可以主张60天的仲裁时效。

  B厂与A员工续签最新的一份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上诉人将不予支付20071月之前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理解,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人民法院应该支持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的主张。本案中,B厂已经于1月份时,明确告知A员工不予支付1月份之前的加班费。所以,B员工仅能追索20073月、4月的加班费,A员工主张20072月之前的加班费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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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工作14年,工龄怎么变成3

  19821月王彬进入在某研究所工作,19929月调入研究所下级的技术服务部工作。19973月,经批准该研究所改为A公司。19997A公司与韩国B公司合资成立北京C公司,王彬随即调入C公司工作。20023C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D公司。到了200310D公司又将系统工程业务转让给E公司,与之相关的技术、业务人员也整体调到E公司。20031031日,D公司与王彬终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E公司向王彬下发《岗位聘书》,聘书主要内容为:"E公司正式成立。现E公司愿意聘用您到我公司系统工程部工作,任职时间将从2003111日算起,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7000元(税前)。但公司确认您此前在D公司的工作年限。"王彬开始在E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200410月,在E公司成立一周年庆典上,公司领导向工作十年以上的资深员工发放"荣誉证书""十年员工奖章",王彬曾作为资深员工上台领奖。

  2006930E公司向王彬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提出自200610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表示愿意向王彬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对此王彬提出异议,认为此前在D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到他在E公司的工作年限中,E公司应当支付他相当于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8000元。

  E公司拒绝了王彬的要求,明确表示:E公司和D公司是两家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王彬在到公司工作以前,已经与D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到E公司工作是新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连续工作。聘书不是合同,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他的工作年限只能以王彬在E公司工作期限为准。公司支付他3个月补偿金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双方协商不成,王彬向劳动争议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E公司支付他相当于14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问:王彬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的你,面对这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如何在工作中避免这样纠纷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