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首次发布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2018-11-20 18:41:4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新疆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情况。
  新类型诉讼呈上升趋势
  虽然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新类型诉讼,但是从新疆各级法院案件受理情况来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中,2016年受理各类一审、二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223件,2017年为504件,2018年1月至7月为308件。
  据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一种从执行程序中衍生出的特殊类型诉讼,其在具体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以及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在理解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和掌握裁判尺度方面存在差异。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发布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旨在通过直观明了的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提高审判质效。
  今后,新疆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将继续坚持正确的裁判理念和价值取向,严格适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做好执行异议之诉与相关程序的协调对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此外,新疆高院还首次发布了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案外人证据不足被驳回
  2013年6月,王某与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库车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因熊某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库车县某单位将熊某未结工程款27万元打入法院财务账户后由王某领取。案外人新疆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法院误将其公司所有的涉案工程款当作被告熊某的款项予以执行,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法院认为,熊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程的防水工程款、建筑设备租赁费均由熊某支付,熊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的中标人虽为案外人新疆某公司,但其并未提交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其公司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其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及工程材料款等项目的证据。据此,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案外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不予支持新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法物权请求权获支持

  2014年8月14日,宋某与第三人签订了《售房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出售给宋某,宋某依约向李某支付全部房款,并对房产买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2015年2月5日,宋某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该房产已于2014年11月6日因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诉讼被法院查封扣押。宋某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于是,宋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高院首次发布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确系李某,但宋某在法院查封扣押涉案房产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额房款。宋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履行过程中,亦不存在过错,故宋某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为金钱债务,王某对涉案房屋不享有直接的物权请求权。故宋某对涉案房屋拥有的物权请求权足以阻却执行,其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安置房被查封怎么办
  2013年8月18日,贷款人甲公司与借款人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以涉案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8月27日,曹某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之后,乙公司因与诸多公司及个人因上述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产。曹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为,曹某虽然并未直接与甲公司签订相应安置补偿合同,但曹某通过涉案《补充协议书》,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同时明确了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用途等,可以取得涉案房产的相应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曹某对所涉安置补偿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优先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被拆迁人的权利均应予优先。故曹某可以阻却执行。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