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整理

2019-02-25 17:06:0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是补充情形下的连带。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责。
  3、四大不能做普人,但可以做有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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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普合的设立:
  普人(干活的)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人(拿钱的)不需要。
  普合人数>=2,无上限;
  2=<有合人数<=50,有上限。
  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注意:不是登记时生效。
  合伙人对使用权或所有权都可以出资;普人可以劳务出资,有人不可以。
  劳务出资,定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以非劳务出资,例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定价可以协商,也可以由评估机构评估。(劳务出资:协商;非劳务出资:协商/评估)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不能有“有限“,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个独不能使用”公司“。
  合伙企业的成立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5、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和收益。
  收益部分的性质:全体合伙人共有,是特殊的按份共有,不是共同共有。
  6、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内:通知。注意: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一项不能通过协议方式排除。
  对外: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注意:必须全体同意,协议可以另作约定。
  7、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离婚财产分割: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原来不是合伙人的配偶一方,不可以直接获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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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1)执行的一般规则:
  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通过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2)具体执行方式:共同、分别单独、一名、数名。
  (3)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收益归合伙企业,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执行人的异议权:一个执行人可以对其他执行人提异议,提出时,其他执行人应暂停执行,但不否定已经执行的效力。
  义务:报告义务,定期报告经营和财务状况。
  (4)非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检查车)监督权、查阅权(会计账簿)、撤销权。非执行人无异议权。
  义务:不得再执行合伙事务。
  (5)普人的竞业绝对禁止,自我交易相对禁止,自我交易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有约定,就可以为之。
  (6)合伙事务执行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区别:一般合伙执行人必须为合伙人,而经营管理人可合伙人,也可外聘。外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越权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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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普通合伙事务的决议
  (1)决议规则:约定优先,”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头过半“。
  (2)全票决事项:约定优先+8类;
  8类包括:改变名称、改变经营范围和场所、处分不动产(不包含购买)、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为他人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管理人员、补充修改合伙协议、新人入老人退。
  (3)合伙份额出质(以出资份额设立质押):一致同意,否则无效,不能通过协议另作约定。
  10、普通合伙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约定优先,无约定四步走:协议-协商-实缴-平分。
  普合的二不约定: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享受全部利润,也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合一可以不可:可以约定部分合伙人享受全部利润,但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1、合伙人的代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普人的责任承担:补充情形下的对外连带,但对内仍可追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规则:(两个可以,两个不可以)
  两个可以:
  (1)可以收益做清偿(不能直接取回出资);
  (2)可以强制执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还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
  重点: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未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的,办理退货结算或削减份额,不是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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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入伙的条件、程序与后果
  条件:新人入伙,约定优先,全体一致同意。
  订立协议时,是合伙企业向新人告知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后果:新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协议中关于入伙人债权债务承担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有对内效力。
  13、退伙和身份继承
  自愿退伙:在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前提下,满足“提前30通知其他合伙人+无不利影响”可退伙,无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法定退伙:
  当然退:2钱2死1资格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全部财产被强制执行
  (3)合伙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注意:必须死亡,变成无限民不算,此时可转为有限合伙)
  (4)合伙法人被吊销执照、关闭或破产
  (5)合伙人丧失相关资格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开除)针对合伙人有过错的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害
  (3)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约定事由
  除名决议应当全体一致同意,并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
  退伙效力: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而不是清算。退伙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身份继承:继承人经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取得合伙人资格。
  1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所、医师事务所等)
  特殊之处:责任承担
  重点: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担责。
  非因故意重大过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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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有限合伙企业
  有人:不执行,不代表,不能通过协议排除。
  下列行为有人可以做:
  (1)决定普人入伙,退伙(注意:是普人不是有人)
  (2)对经营管理提建议
  三会计
  (3)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财务会计报告
  (5)涉及自身利益的(前提),查阅会计账簿
  两诉讼
  (6)利益受损时直接起诉
  (7)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以自己名字提起代位诉。
  (8)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力(四个不受限)
  (1)自我交易不受限
  (2)竞业不受限
  (3)出质不受限
  (4)出资份额对外转让不受限:只需提前30通知,不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5)强制执行有人的财产时,通知全体合伙人+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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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的退伙和继承:
  当然退:四种情形,缺少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继承:直接继承,但有人数限制(50)
  责任承担:有人退伙后,以取回财产为限担责。
  表见普通合伙:有人只对该笔交易与普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人与普人的转换:
  有转普:溯及既往
  普转有:分段划分
  合伙解散事由:
  (1)届满+不愿经营
  (2)约定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人数不够满30天
  ……
  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普人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也可以走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