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30多万元,持卡人马上刷卡证明持卡,银行赔偿

2018-11-23 14:18:0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银行卡被盗刷30多万元,持卡人马上刷卡证明持卡,银行赔偿
  当你收到“您的银行卡在XX地方消费XXXX元”这样的短信时,首先想到的是电信诈骗。不过,也有银行卡真的被盗刷了!”朱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不过,他在得知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之后,立即做了一件事,就让自己免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发卡银行为此埋单,赔偿朱先生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几年前,朱先生在某银行网点办了一张借记卡。2017年8月,朱先生携家人在境外旅游,这张借记卡随身携带。当他正在邮轮上时,收到银行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朱先生,他的账户消费30多万元。
  朱先生本人及借记卡均在境外,根本没有消费过该笔费用。以下请画重点:为证明这张被盗刷的借记卡就在自己身边,朱先生当即在邮轮上刷卡消费,并保存消费付款凭证。朱先生拨打银行热线电话,无人接听。朱先生马上联系国内的朋友,以银行卡被人盗刷为由,代向公安机关报案。
  回国后,朱先生向法院诉请银行赔偿被盗刷的30余万元,以及翻译费6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银行未能向持卡人提供具有必要安全保障的、作为交易工具之银行卡,在原告始终持有银行卡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识别伪卡,最终导致持卡人账户内资金被转走,对此被告银行明显有过错,应当对原告银行卡内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除借记卡内被盗刷的资金外,原告为本次诉讼所支出的翻译费均属于原告的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朱先生所诉请的所有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本案发生时,涉案借记卡一直由持卡人保管,随身携带,且有证据证明原告正在境外邮轮上,不可能由原告本人在涉案交易地点深圳进行消费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记卡及其在邮轮上的交易凭证,以及双方确认涉案交易的时间、地点等事实,原告于知悉其卡内资金发生变动后,已委托朋友向公安机关代为报案,符合一般受害人的行为方式,尽到了基本的谨慎义务和通知义务。
  另外,涉案借记卡系被告为实现双方的存储关系而向原告提供的交易工具,被告负有对银行卡采取必要防伪措施以及真伪甄别技术,以避免银行卡被仿制、冒用之义务。本案被告银行未能及时识别伪卡而导致持卡人资金被盗刷,对此被告有过错,应当对原告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 于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