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2020-01-06 12:06:00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和《江苏统计年鉴(2019)》发布的2018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京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25406元以下(含25406元)的简单民事、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