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单位未排除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主、次责任

2022-01-04 14:49:5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讯(黄红建曾潆逸)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路基施工单位及路面施工单位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2日,何某萍驾驶小车行至萍乡市某施工路段时,对道路前方情况观察不够,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坠崖,造成其当场死亡,车内乘客钟某萍、何某懿、何某受伤。经交警认定,何某萍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路桥公司及某工程公司负次要责任。钟某萍等人向法院诉请某路桥公司、某工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0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某路桥公司及某工程公司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路桥公司及某工程公司均系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的承包建设施工单位。在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某工程公司承包施工的路基工程已基本完成,但因事发路段的路基施工涉及高压线的安全问题,有一个高压电杆需要移开,江西省电力公司下达了施工停止令,在该涉及高压电杆路段的路基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导致某工程公司并未将该承包施工的路基工程办理交付验收。在某工程公司尚未办理路基工程交付验收的情况下,某路桥公司已进入该路段进行路面工程的施工,从交警部门调取的现场照片可以清晰地显示现场沥青垫层的铺设情况,某路桥公司亦认可施工现场的砂石系其堆放。受害人何某萍系驾车从某路桥公司施工堆放的砂石处进入某工程公司尚未全部完工的危险路段的瞬间,意外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及询问调查,认定作为该路段承包施工单位的某路桥公司及某工程公司,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安装反光围栏,未加强日常安全防范巡逻,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从而认定其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某路桥公司作为事发路段正在进行路面施工的承包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两公司赔偿钟某萍等人损失共计6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