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借名买车等几类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2018-11-19 06:55:4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一)租赁车辆到期不还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在租赁车辆到期拒还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出租人对车辆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该出租人对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应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并没有消极等待,采取了一切其所能采取的手段去索要车辆,一方面积极要求承租人返还车辆,另一方面也和有关机关咨询报案,属于履行了义务。如果不能证明出租人在出租时车辆的安全设备不合格,后续的车辆检修义务则移转给了实际控制人来承担。
  案例来源号:(2011)佛明法民一初字214号。
  车辆合法占有人(租赁、雇员、修理厂、质权人等)未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车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三种情形,造成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对于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或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应当负起对车辆的去向、使用情况了解、监管的管理义务,对于报废车辆要办理报废手续,肯定不能像普通杂物那样清理。
  案例来源号:(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13号。
  (二)被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和承担方式(快递公司)。
  裁判要点:判断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是否应对被特许人对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应以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具体考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商业经营的控制程度,及特许人在被特许人对外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结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综合判断。从公平主义出发,由被特许人承担直接责任、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为宜;特许人补充责任承担比例应与其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相适应。
  商业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相关民事责任承担由《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民事法律予以规制。除责任自负、控制程度与过错程度原则外,还有一个“谁获利,谁担责”的利益主义原则。特许人在转让经营资源及对被特许人加以控制的过程中获得了直接利益,如加盟费、使用费等,亦获得了间接利益,如规模化发展、市场影响力增大、经营效率提升等。特许人辩称未收取任何加盟费、管理费、业务提成费,双方只是合作关系。即便如此,法官依然可能会认为特许人通过经营资源转让获得了市场份额扩大、知名度提高等间接利益。特许人在事故中的过错,更多的体现于一种消极不作为即监管不力,即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适用按份责任,而是一种有顺位的补充责任,即受害人只能先请求第一顺位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前者不明确或者无法完全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第二顺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且第二顺位责任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一顺位人予以追偿。为了合理平衡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风险,这种补充责任以部分补充更符合公平精神及制度初衷。
  案名:(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337号。
  (三)“借名买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出借自己身份证给他人买车,应尽相应的管理和注意义务。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对车辆疏于管理,也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任由该车私自转让,作为登记所有人,应对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及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认为,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虽然不一致,但车辆取得上路行驶的关键要件在于登记人提供身份证的行为,其他权利人有理由确信登记人与使用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案名:(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75号。
  机动车转让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裁判要点:对于车辆买卖但未进行过户发生事故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0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常常有车主为了不承担责任而伪造或者虚构车辆买卖的事实,虚假地将赔偿责任转嫁给无赔偿责任能力人,故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加强对车辆买卖的真实性进行查证。
  可以申请对签署的《售车协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主要是鉴定其形成时间。《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9)98号]中称: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机动车转让登记为行政管理手段,而非所有权转让的要件。《侵权责任法》第49条,机动车发生买卖仅未进行过户的情况下,原所有人即登记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依登记名册上记载的所有人,推定登记所有人承担责任,如其能证明自己并不是实际所有人或法律规定其他免责事由时,方才免除其责任。
  案例来源号:(2013)青民终字第150号。
  (木林普法,主要观点来源于:《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姜强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
案例剖析:借名买车等几类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