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在不知鉴定等级前签订,不公平 虽已履行也可反悔

2018-11-22 07:44:0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工伤赔偿协议在不知鉴定等级前签订,不公平 虽已履行也可反悔
  2018年5月12日,钟某在一家建安公司的工地粉刷墙面时,因操作失误从脚梯上掉下摔伤。他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所有治疗费均由建安公司垫付。期间,建安公司多次做钟某的工作,希望双方就赔偿事宜私了。
  钟某同意在自己的伤情基本稳定后协商。2018年8月16日,建安公司与钟某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建安公司一次性赔付钟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5万元,双方就此事“一次了结,今后无涉”。
  协议签订后的第2天,建安公司就将8.5万元赔偿款打到钟某的银行卡上。
  过了一段时间,到了2018年10月,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脊柱损伤为八级伤残、双侧腕部损伤为九级伤残。经由法律人士初步计算,钟某依法应得到的赔偿数额约17万元。
  由于赔偿数额相差悬殊,钟某要求建安公司增加赔偿数额,但是 建安公司说协议已经生效和履行了,不能再反悔。
  钟某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反悔?具体该如何操作?
  律师说法
  钟某有权反悔,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予以变更。其理由如下:
  虽然建安公司已与钟某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但该协议系在钟某未就自己的人身损伤进行伤残鉴定前签订的,且钟某属于弱势主体,信息不对称。在进行伤残鉴定之前,建安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还处于待定状态。
  钟某作为一名普通工人,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签订协议时,对其伤势严重程度缺乏应有认识,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
  对于建安公司来说,签协议时其就钟某是否可能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伤残后所能获得的赔偿情况,也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钟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现在,钟某经鉴定分别构成八级、九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钟某可获得的工伤待遇赔偿约17万元,而建安公司只实际赔给8.5万元,明显是减免己方责任、加重了对方损失。因此,该赔偿协议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由于该赔偿协议属于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故应予撤销。
  在这些方面,《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钟某应当自知道8.5万元赔偿款无法弥补其损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 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其损失。潘家永 律师


资料: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