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劳动者如何认定加班?

2018-11-13 10:02:0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答:综合工时制,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必须经过批准,未经审批,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实行综合工时制。由于综合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月×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499.9小时的部分,则应认定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