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2018-11-13 14:41:0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是可以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劳动者若提出辞职,则可以明确认定为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里的培训费用,不能包含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
  2、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的培训,而不是普通的培训。专项培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之区别的是,用人单位对于新招聘人员上岗培训、业务流程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等,都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属于专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