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合理的几种扣工资行为,其实不合法

2018-11-20 19:05:20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看似合理的几种扣工资行为,其实不合法
  在日常工作中,会有种种的扣工资行为,这些行为中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看似合理却不合法的。下面列举几种较常见看似合法实则不然的克扣工资行为:
  员工即辞即走,企业不可随意扣工资
  有些公司会认为,员工没有按照劳务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单位,就等于违反了劳动法相关的规定,工资有权扣工资。
  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员工不论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多久的合同,都可以不需要任何借口辞职。虽然劳动法有规定员工应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员工即辞即走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来讲,在员工没有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下,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员工即辞即走,完成了工作交接,在没有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情况下,不需要赔偿。
  被责令停产给员工放假,用人单位不可扣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不可扣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51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与《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